时间:2022-10-07 05:05:08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梁某犯受贿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入选佛山市2022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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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原担任佛山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村村委副主任。2017年,佛山地铁3号线建设需要征用周某租用的土地,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佛山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村村委副主任、某村佛山地铁3号线专职小组组长协助政府开展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周某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39599元。期间在发放拆迁补偿款时,被告人梁某提醒周某注意被执行人的身份,选择合适账户接收补偿款,避免补偿款被法院执行财产时执行。事后收受周某送予的人民币12万元的好处费。
案件办理
2021年6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知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梁某供辩护。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同日,依法指派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马少童律师担任梁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到案件后,对起诉意见书内容进行审阅,大概了解情况后,即刻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阅卷。当对所有材料认真预览后,发现被告人梁某对所犯行为供认不讳,有如实向检察委员会坦白交代案件经过、主动退还账款、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起诉书中梁某只有认罪认罚的情节,量刑建议书中也只有坦白和退缴账款的情节,并没有自首的情节。
2021年6月23日,因被告人系取保候审,所以承办律师在被告人居住地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梁某,在和梁某的会见中,梁某表示虽然自己收受了12万元的好处费,但是梁某认为自己的身份是仅是村委副主任、某村佛山市地铁3号线专职小组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同时梁某告知在第一次接受佛山市三水区监察委谈话时,没有意识到自己收受朋友周某给的“饮茶钱”系受贿行为,因此没有主动交代收受好处费的情况,所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认定梁某的自首情节,只是认定梁某坦白、主动退赃、认罪认罚从轻情节。通过承办律师的深入了解后,发现周某要求两间厂房的补偿款是100万或150万,而评估的价格是404949元,最终的实际补偿款是439599元。
这个价格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梁某没有利用职权的权利,他只是负责上传下达,协调工作,并没有实质的操作权限。评估机构是政府委托的,梁某无权过问,补偿款也是直接支付给被补偿人,不经梁某。补偿款下来后,梁某还要协调周某与其妹的关系,避免了冲突,达到家庭和睦的结果。所以周某才自愿给了12万的“饮茶钱”给梁某。另外在个别细节中反复和被告人梁某进行确认,对案件的前后经过有了一个深刻的描绘。
承办律师结合被告人梁某的描述、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进行分析和反复思考后认为:
一、梁某自动坦白所犯罪经过,且将重要的犯罪证据(与周某的微信语音和文字记录)交给办案机关,毫无保留地坦白自己所犯的错误,同时主动联系办案机关,将所受的12万元主动一次性退赃,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点自动投案的第二款中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
二、被告人梁某所收受12万“饮茶钱”系周某一再强调这是为了答谢梁某忙前忙后,居中调解家庭矛盾等原因的答谢,但基于梁某法律意识薄弱、思想不到位,并没有考虑到这是周某有意贿赂梁某的行为,天真的认为只是对方的好意。
三、梁某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四、梁某曾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高血压等疾病。
综合上述原因,应等到法院的从轻处罚。
庭审判决
2021年7月13日,庭审如期开展,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律师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并希望合议庭听取辩护人关于梁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也当庭对梁某自首情节进行了认定,且主动将量刑由一年三个月减为一年一个月。
经庭审举证、质证,听取证人周某、陈某、梁某、黄某等13人的证言,对被告人梁某供述以及辩解,辩证笔录及照片,暂时扣留财物收据,会议通知及纪要,估价报告及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据。
合议庭认为:一、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梁某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三、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收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梁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面对这样的结果被告人梁某也是欣然接受,表示自己做错了事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点评
一、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在接到案件后与办案机关进行一些注意事项的沟通,看案件是否需要特别安排或特殊情况等,确认无误后和律师沟通,确定承办律师,争取在一天内将案件和法援手续交到承办律师手中,便于承办律师火速开始着手工作,以保障被告人的相关权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本案中被告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三、本案的要点,梁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点自动投案的第二款中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人梁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该予以从轻处理。最终这一观点也在法院得到支持。且本案中梁某主动如实向检察委员会坦白交代案件经过、主动退还账款、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四、本案中梁某是否应当得到量刑。梁某在第一次接受佛山市三水区监察委时除了如实说出实情外还表示愿意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所以梁某在本案中应当得到量刑。
五、案件中政府的评估机构对厂房的评估价格是404949元,而周某得到的实际补偿款是439599元。实际得到的补偿款略高于评估机构的金额34650元,因此梁某并未利用职权之便为周某带去可观的收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非十分重大深远,且被告人梁某因为自身法律意识浅薄,思想觉悟不充分才犯下铸成大错,事后已然追悔莫及,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此次案件也为很多社会群众、国家工作人员等起到警醒的作用,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去收受、贿赂他人。而且此案维护了国家对收受贿赂的打击力度,只要你敢收贿赂,一率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向广大群众表明了国家对打击收受贿赂行动的决心。起到良好的教育意义。
来源:三水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