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23:23:06来源:法律常识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真诚悔罪的种种行为,主要包括:坦白自己的犯罪,表示悔改,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退赃,认罪服法等。在中国刑法中,悔罪表现是量刑的一个重要酌定情也是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广义上的悔罪表现,还包括悔改表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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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20时30分许,邹亚明在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某市金秋大道威尔顿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由东某横过公路(道路中间隔离带有路口)的郑某相撞,造成郑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鄂A×××××号小型轿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亚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回到自己家中,并打电话安排朋友樊某、董某等人到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打听事故处理情况,其本人则在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其本人到交警大队去接受处理的情况下,拒不到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回答交警自己在哪里,次日上午才主动到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交代了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上述交通事故的事实,但向公安机关隐瞒了自己系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案发次日,经血检被告人邹亚明血液样本中未检测出乙醇。案发后,经安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死亡。8月19日,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亚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邹亚明已先行赔付被害人亲属7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7月24日,被告人邹亚明因驾驶机动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同日被安陆市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7月31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八天。邹亚明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罗丹律师解答:
邹亚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邹亚明肇事后,虽有帮助将被害人抬上救护车的行为,但其不履行保护现场,在现场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逃离事故现场回到家中,经公安机关多次电话催促,仍拖延13个小时后才到案;邹亚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均未能如实供述其饮酒的事实,直至本案发回重审时才当庭承认;事故发生后,邹亚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回到家中,并打电话安排朋友樊某、董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打听情况,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也不回答自己在哪里。邹亚明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曾经的领导干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反而请托找人,寻求关照,其行为性质恶劣,不应评价为“有悔罪表现”
罗丹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把每件平凡的案子做好,就是不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