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5:53: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周浩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来源 | 刑辩言思录
阅卷工作,可按照“三步法”策略逐步进行。第一步,阅卷综览;第二步,阅卷笔录;第三步,阅卷分析。阅卷过程中,一步步去粗取精、化繁为简,暴露问题,总结规律。
刑事辩护的本质,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理由和意见。
为达至辩护目标,阅卷是重中之重。何为阅卷,就是要不断的挖掘和分析案卷材料。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有力量的辩护意见,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
简言之,阅卷是对侦查卷宗的整理、归纳和加工,目的在于发现案卷中的问题,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结合办案经验,阅卷可以按照“三步法”策略来进行分析。第一步,阅卷综览;第二步,阅卷笔录;第三步,阅卷分析。阅卷“三步法”,本质上是对案卷材料进行深加工,提炼、分析、比对、整合,为辩护观点提供素材。
阅卷综览
阅览案卷时,起初可以按照证据索引的方式,将散乱于外的案卷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阅卷综览,即以证据名称,比如被告人A供述、被告人B供述、受害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诉讼文书以及这些文件所处的卷宗位置,形成全案的证据索引。
通过阅卷综览,我们能够对案卷有一个全局性的把握和认识。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大致会知道这个案件都存在哪些证据材料。阅卷综览中应格外注意从诉讼文书开始阅览,如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捕文书、批捕文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诉讼类文书。
通过审查到案经过,有时会看到过于模糊的描述,就可能隐藏是否成立自首的情形。从受案到立案,罪名的变化,意味着此罪与彼罪的分歧。从起诉意见书到起诉书,一字之变,就可能导致案件方向的变化。
我们曾经有一起案件,受案登记表显示涉案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但立案决定书则显示罪名是诈骗罪;还有一起案件,受案登记表记录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决定书记录的是诈骗罪。
透过文书上的不同记载,可以看出办案人员对于罪名的把握和理解不一。正是轻罪与重罪的分歧,为我们的辩护提供了指引。
这两起案件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案卷论证不应构成重罪,检察院终采纳辩护意见。一起由诈骗罪变更为侵犯著作权罪,量刑一年,一起则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七个月。
回头来看,这两起案件的有效辩护,都是从诉讼文书的变化轨迹中发现的。因此,就案卷形成阅卷综览,有助于我们通过全局视野来把握案件,从全案证据表现看出关键问题所在。
阅卷笔录
在阅卷综览的基础上,按照证据的名称对证据内容进行摘录,形成阅卷笔录。
证据摘录的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面摘录与重点摘录;一类是归纳式摘录与问答式摘录。此两类摘录方式,因人而异。
要注意的是:第一,摘录证据不是简单的将证据录入到word文档中,而是整理证据,去伪存真,删繁就简。第二,刑事辩护初阶,可以全面摘录,避免遗漏要点。第三,刑事辩护进阶,则应对何者为重、何者为轻有清晰判断,可以重点摘录、部分摘录。第四,问答式摘录侧重案卷本来样貌,归纳式摘录则代表着辩护人的思考。第五,对于言辞证据中部分严重关涉定罪量刑的内容,以问答式摘录更为适宜。第六,对于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等以书面内容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以归纳式摘录可以反映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
阅卷笔录完成后,还可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对案卷中的证据重新打乱,排列组合,再进一步形成阅卷笔录。
比如,以指控的某起受贿事实为纲,将相关的证据进行排序组合,顺序上则可以按照证据的证明价值大小来排序,将与此起受贿事实相关的被告人A供述(第一次、第三次、第五次)、被告人B供述(第二次、第四次)、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调整好顺序。
再进一步来讲,阅卷工作不能停留在阅卷笔录形成之日。阅卷笔录完成之后,关键和重点是对证据进行再加工,即通过表格、画图、思维导图的方式剔除无关,锚定关键,去粗取精。案卷越看越薄,正是这个道理。
(1)表格法。我们将被告人A供述、被告人B供述、被告人C供述、受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按照时间线的方式来形成言辞时间轴,从而比较出供述之间的先后顺序、隐藏的侦查方向、到案前后的情形等。还可以按照证据反映的内容来形成对比表格,比如涉案人员地位作用一览表、涉案人员参与犯罪情节一览表。
表格法可以让案件的信息变得一目了然,从中一窥案件中演进的规律。比如,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受贿案件等,都可以通过表格来梳理涉案账户之间的交易。
(2)画图法。相比于一人一事的情形下,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图示法比表格法会更清晰,更简明。比如,在多人参与的诈骗案中,处在链条上的其中一员不必然就对诈骗行为具备主观“明知”。通过图示的方式,就可以梳理出被告人在诈骗链条中只参与其中一个步骤。曾经辩护过的一起诈骗案,就是因为其在犯罪链条上参与不多,无从判断其行为是诈骗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因为主观犯罪明知问题,检方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3)思维导图法。列表、画图的方式,有时还是不能简单的来展示案件。相比于列表、画图,思维导图或可将复杂案件进行可视化,让复杂的案件一目了然。
比如,在开设赌场案中,通过思维导图,将不同级别的代理按照级别梳理清楚,将不同级别的代理按照账号梳理清楚,将不同级别的代理按照在案与否梳理清楚,将同一级别的代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梳理清楚。
要说明的是,以上阅卷方法都是对案件事实的基本梳理。梳理脉络线有助于快速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但,能否发现问题,关键是分析案卷材料。
阅卷分析
不论是阅卷综览、阅卷笔录,还是通过表格法、画图法对阅卷笔录进行加工,都是在一步步的梳理案卷中的事实。只有将事实梳理的非常清楚,才会不断呈现出一个个的问题线索。此时,就要对全案的证据以及呈现出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进而真正发现案件真相或暴露出问题所在。
阅卷分析,是在阅卷基础上,通过对比两个参数来完成,参数之一是证据规则,参数之二是要件思维。
参数一:证据规则
就证据规则来说,主要是以证据“三性”、证据“两力”来评价案卷材料。
举例来看:
首先,关于证据的矛盾性。最高检发布的第27号指导性案例王玉雷案,就是证据关联性的最好的例证:犯罪嫌疑人前五次为无罪供述,后四次为有罪供述,前后供述内容存在矛盾;有罪供述中,作案工具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不同说法;作案工具的去向均未查明;供述的作案工具与尸体照片显示的创口形状不能同一认定。
此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证据矛盾性包含多个方面:一是同一供述前后内容是否矛盾;二是不同供述内容是否相互矛盾;三是,供述内容有无查证属实,有无印证;四是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矛盾。
在阅卷的基础上,如碰到此类案件,通过表格法将矛盾问题清晰展现出来,前后供述之间的矛盾,供述内容的矛盾,供述内容与作案工具的矛盾,供述内容与尸体照片创口的矛盾。结合这些矛盾,我们分析案件,结论自然迎刃而解,指控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其次,关于证据的关联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解决的是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如果不能锁定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那么指控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必然存在问题。如今网络犯罪多发,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就成为认定关联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定。
通过对照案卷中的基础事实,在案证据即便存在电子数据等网络证据,但如果没有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等证据来印证,网络身份的锁定仍然存在疑问。因此,在阅卷的基础上,要熟练运用证据规则来审视具体案件的证据问题,或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再次,证据的程序性要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我们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通过重点梳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的形成时间,发现检方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3号鉴定意见形成之日,远远晚于被告人最后一次供述的形成时间。本案因3号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当事人,违反程序性规定,进而才允许辩护人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成为本案的突破口。
就此可见,完成阅卷笔录后,应当严格比照证据规则参数进行审查。也即,通过证据规则这个参数判断案卷材料是不是符合证据要求,是不是有出入、有问题。
参数二:要件思维
要件思维,是我们审查案件的宏观路径,是以犯罪构成要件评判具体案件。要件思维有助于利用表格、图示、思维导图来梳理案件事实,还有助于借此评判基础事实。有的案件是犯罪成立问题,有的案件是轻罪与重罪问题。
关于犯罪成立与否。比如,认定“借贷型”诈骗罪,一般要具备几个要件:一是有无还款能力;二是有无虚构借款能力、借款用途;三是有无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四是有无挥霍性支出。
通过列表格或画图的方式,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明细梳理清楚后,通过要件思维的审查才会发现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是不是存在还款行为;还款行为是不是再次进行欺骗;是不是借新还旧,是不是挥霍性支出。
关于重罪与轻罪。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通常要考察是以什么名义作出的,是集体名义还是个人名义;是以什么标准分给单位人员的,有标准还是无标准;是以什么形式分给单位人员的,是否经过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围绕这几个要件,以要件思维重构案件事实,或会得出本案不构成贪污罪的观点。
我们谈办案,实则就是阅卷,就是整理、分析和审查。非亲历不能谈办案,非亲历不得案卷要点,即辩护人要置身于案卷之中,利用多种方法梳理事实,运用两个参数来对照案卷,或会发掘辩护要点、找到辩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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