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5:58: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平台为其私家车注册并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同时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某日,张某在从事网约车服务过程中与刘某车辆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以张某车辆系网约车,张某改变私家车使用性质用于营运为由拒赔。
【案情分析】
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故营运车辆保费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系“网约车”为由,主张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且有悖于交强险之设立初衷。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提示】
网约车服务作为新兴行业,保险问题曾一度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私家车主将家庭自用车辆改为网约车使用,属于车辆用途的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以免发生事故后因保险问题导致损失无法弥补。
交强险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除依法免赔情形外(如受害人故意),保险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不得以其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对抗受害人。以非营运用途投保并运行的网约车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人可主张拒赔的法定事由,故不应将网约车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