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2-10-07 06:41:07来源:法律常识

文|韩成科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发表专家报告初稿,促请特区政府采取行动废除《香港国安法》,同时停止相关执法行动。副主席布尔坎在记者会称,国安法不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权利及自由,呼吁港府在《基本法》23条立法时广泛听取意见,回应联合国关注云云。

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委员会在港府回应后仍作出“毫无根据的批评”,形容非常失望。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所谓报告,通篇在人权问题上“双重标准”,作出的指控政治挂帅,特别是戴着“有色眼镜”和政治偏见看待《香港国安法》。然而,《香港国安法》与欧美的国家安全法并没有多大分别,更远远不及美国的严苛。

充满政治偏见和“双标”的所谓“人权”报告

美国在2001年“911袭击”后制定的《爱国者法》(Patriot Act),就大幅扩展美国各地执法机关许多权力,包括容许监听公众的私人通讯、加强边境和出入境管制、更改“恐怖主义”相关法律的定义等,美国甚至在2002年在古巴军事基地设立关塔那摩监狱,囚禁未经审讯的恐怖主义分子嫌犯。枪枝问题更成为美国人权的“最大毒瘤”,为何这个人权委员会不去要求美国废除所有国家安全法例?不去解决枪支问题?不停止国安执法行动?制订及落实国安法是中国的内政,对于平息“黑暴”、回复社会秩序、保障市民人权有立竿见影的作用,但这份报告却视之不见,其指控不但罔顾事实,更是内容荒谬,逻辑颠三倒四,这样的报告无疑是对人权的最大讽刺。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继2013年后,再次“审议”香港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会议并于7月9日起一连3日在日内瓦举行。人权委员会突然又“关注”起香港的人权来,当然不会是心血来潮。相反,这个会议一开始已经有明显的政治目的,有明显的立场,副主席布尔坎在会议举行前已经声称,制作儿童绘本及叫喊“港独”口号等属所谓的“无害行为”,属“合法行使言论自由”,却被港府以煽动罪控告云云,早已露出了底牌。

充满政治偏见和“双标”的所谓“人权”报告

“黑暴”组织制作儿童绘本公然美化暴徒,向幼童洗脑,鼓吹暴力行为;“港独”口号更是公然煽动分裂,在“黑暴”中产生了巨大的煽动作用,但布尔坎竟然认为这是“无害行为”。他大可以尝试到美国白宫门前高呼“光复美国、肢解美国”,看看是否仍属“无害行为”?

这份报告指《香港国安法》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香港国安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不是香港独有,大多数国家都有制订有关法律。《香港国安法》在制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公约的内容,法律条文受到公开监察和审视,与外国比较更不严苛,请问何来违反公约?而且,《香港国安法》的出台,正是源于持续多时的“黑色暴乱”,严重损害社会秩序,破坏法治,剥夺市民的人权,市民的人身安全以及商铺正常经营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香港国安法》正是为了推动社会恢复秩序,保障广大市民人权而来,何来损害人权?难道香港法律要保障的不是市民权利而是暴徒人权?报告内容之荒谬可见一斑。

每个主权国家都有为其国家安全利益进行立法的固有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明确规定,任何权利都必须考虑到国家安全的需要,为什么报告没有指出有关内容?报告对《香港国安法》作出大量无理攻击,但对于欧美却是轻轻放过,对于美国的反恐法案,对于英国早前提出的《国家安全法案》,提出涵盖范围极广的新罪行及多项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这份报告都没有作出批评,反而对于《香港国安法》吹毛求疵,上纲上线,这不是政治偏见是什么?

充满政治偏见和“双标”的所谓“人权”报告

美国官员可以根据《爱国者法》,监听和录音电话对话、查看电子邮件和电子设备储存的资料,而且不只是本国公民,只要美国政府有怀疑,外国人也是“同等待遇”。在执法上,美英等国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范畴,从来都是霹雳手段,“有杀错无放过”,对于揭露华府不堪面目的斯诺登全球追杀,正是最明显例子。比较而言,香港在国安法上的执行克制而守法,每个个案都有确凿的证据才行动,更没有如美国般设立关塔那摩监狱大行私刑,这样的执法竟然被指责,要求停止,这份报告有何公平可言?

国家安全不容挑战,更不容外国说三道四,中国从来没有干预过美英的国安立法,何以香港实施《香港国安法》,恢复社会稳定却招来西方国家以至联合国的所谓委员会大张鞭挞?这是出于人权的保护还是政治的考虑,还需要明说吗?

版权声明:本文系作者原创文章,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本文文字内容未经授权严禁非法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必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