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8:05:07来源:法律常识
闲言碎语不要讲,直奔主题。
如果是快递员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快递员在送快递期间与他人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自不必多言,直接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快递公司辩称与快递员是劳务关系,也是如此。或者快递员是受雇于某个加盟商的雇员,也是由雇主承担责任。当然在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是理想状态下,发生事故后责任承担的问题。但现实是,快递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和成本,往往会通过采取加盟,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将某个区域的业务外包出去收取加盟费,既取得了经济利益,又无需支出人力、物力和管理成本。这样作为具有资金优势、管理经验的授权方把风险转移到了加盟方身上,而很多加盟商经济实力较弱,管理经验欠缺,对于快递员疏于管理和安全教育,这样又把发生事故的风险转移到社会中的不特定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判决快递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对法官的法律素养和立法的完善程度提出了考验。笔者通过两则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问题:加盟方为个人或不具备快递经营资质的单位,快递公司的责任承担?
在江苏省常州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杜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加盟承包协议》,杜某在拉快递过程中,饮酒驾驶与易某发生碰撞,造成易某受伤。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杜某是以个人名义加盟,并且是自己亲自去拉快递过程中发生事故,相对来说案情较为简单。那么在此情况下,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
如果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要件。首先快递公司必须有过错。快递公司给自己筑起的第一道防火墙就是加盟协议。通过加盟协议将杜某孤立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由杜某对承包区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但这一防火墙被法院认定对外无效。原因在于根据《邮政法》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需向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同时,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和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案中,杜某没有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名为加盟,实为挂靠关系。
在挂靠情形下,熟悉法律的人士立即想到《民法典》第1211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虽然是对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规定,但是我们发现,快递行业与道路运输行业存在高度重合或类似的业务形态,主要业务活动都需要在公共道路上进行运输,极大地增加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风险。这就需要运输公司和快递公司加强对运输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对从业人员加强资质审核。
同时,挂靠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也是法律直接规定挂靠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发生事故需要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从事快递加盟,没有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的加盟方,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211条的规定认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没有参照该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准确抓住了被告之间加盟关系的本质为挂靠,在被告杜某没有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利维护了受害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