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8:30:05来源:法律常识
实务中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以责任方已经赔付为由,拒绝赔付,并且口中声称的拒赔理由是“损失填补原则”“不能重复补充”。
这类拒赔并不在少数,毕竟人家说的“乍一听”好似有点道理。然而依据法律以及已有的判例来看,这样的拒赔确实是【无理的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干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外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当事人从肇事方获得的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获得的侵权责任赔偿,并不影响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自己的保险金赔偿。所以,遇到如此无理的拒赔,一定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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