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8:38:12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但是,拘留毕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法律对被拘留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有审查的明确期限,以避免久拖不决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安机关必须根据有关要求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完成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分别做出处理。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有哪些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方式有以下4种:
1、提请逮捕;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不经逮捕移送起诉;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3、更换强制措施继续侦查;
----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4、刑事撤案释放或移交。
----符合刑事案件撤案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采取拘留措施后,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同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都是刑事诉讼不枉不纵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