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4:50:08来源:法律常识
全国麦收工作已接近尾声
夏播正紧锣密鼓地开展
随着农机作业和转场活动频繁增多
安全隐患和风险也随之提高
一旦发生农机安全事故或农机故障
该如何应对?
这些专业人士这么说
……
1
农机手作业时受伤,谁应担责?
案例:
小李是广东省梅州市某村的一名农机手,常年为同村的种植大户老潘工作。尤其是在收获季节,小李为老潘提供采收、装车服务。所需的机器、材料及其他辅助人员均由小李提供,老潘则按种植面积计算报酬,支付给小李。今年因生产作业面积较大,小李找到另一名农机手小张来帮忙,小张的报酬由小李按日支付,机器等由小李提供。小张在一次转场过程中不慎从农机上摔下受伤,几天后,小李又在独自作业时右手被机器绞伤,后被认定为七级伤残。
判决: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两起事故均属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小李以自己的设备和劳动工具独立进行工作,最终将收割农作物的成果交付老潘,并领取报酬,小李与老潘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小李驾驶的农机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但小李尚未取得,或者小李从事的作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身体能力和条件,小李并不具备。如果存在以上情况,老潘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老潘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定作人若有过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为次要责任。
小张是小李的临时雇用人员。小张在工作期间,根据小李的吩咐完成工作,受其监督、服从指示,小李与小张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小张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小张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因小李提供的机械等原因造成事故,小李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受雇人承担的风险要小于雇主。老潘与小张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若老潘在选任上不存在错误,亦履行了协助义务,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保护现场。
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农机手或家属需妥善保存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及相关费用支出票据,以便有充分证据进行诉讼维权。
2
农机出现故障,用户如何维权?
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农机用户徐某就碰上了这件事。他在涟水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在使用中,徐某发现收割机在作业时不断出现漏油等故障,最后导致机器不能正常作业。徐某将问题反馈到生产企业,要求更换新机,但双方始终达不成协议。徐某因此向涟水县农业农村局投诉。
接诉当日,涟水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相关企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用户所在地,现场察看这辆收割机的情况。因为前期沟通不畅,徐某情绪较大,他强硬地表示:“不换新机,就投诉到省里。”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都认为是农机手操作不当导致故障,不同意换机,双方僵持不下。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或使用。“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修理者应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
在农业农村部门的努力下,最终徐某与生产厂家达成共识,生产企业同意给用户更换新机。
提示:
农机用户应妥善保管“三包”凭证,在使用农机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农机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应第一时间与相关企业联系,并留好现场证据,以便查明故障原因。“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农机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且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农机用户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徐勤坚 曾柳青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