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6:44: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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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余某得知其前夫和女儿发生冲突后,携带一把铁锤来到某售楼部现场,看见被害人即前夫的现任妻子徐某后意图责骂,徐某见状离开。余某一番吵闹后被劝离。因余某认为自身离婚且分得少量财产系徐某所致,后返回售楼部用铁锤和石块砸徐某停放在售楼部门口的小车,致车辆车身凹陷、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破碎及其他部位受损。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二万余元。被告人余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徐某四万余元,徐某对余某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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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归案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余某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