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7:3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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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车上乘客在车下被撞,事故责任怎么划分?所乘车辆和撞人车辆又该分别负什么样的责任?日前,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
日前,徐某驾驶津L牌轿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其间,因车辆右后轮胎没气将车停于最左侧车道内,乘车人李某、王某下车在车北侧拦车求助。
没想到,此时,张某驾驶冀D牌轿车由北向南驶来,直接撞上了李某、王某,导致两人当场死亡,冀D牌轿车受损。该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威县大队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其中,冀D牌轿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津L牌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
随后,因支付赔偿款出现争执,死者王某家属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说案
法官介绍,该案中,李某和王某在津L牌小型轿车发生故障后下车,之后在车下被另外一辆冀D牌轿车当场撞死,李某和王某已不再是津L牌轿车的车上人员,所以该案中李某和王某应为两辆车的第三者,承保两辆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两位死者进行赔偿。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首先由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在冀D牌轿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津L牌轿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中银保险河北分公司在冀D牌轿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25%)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冀D牌轿车车主张某按事故责任(25%)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交强险承保的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的损失,因此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通常情况下,第三者是比较好判断的,例如,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即属于第三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对其中一辆车而言,对方车上的人员均属于第三者。关于交强险承保的范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车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郭红玉 通讯员 张银良 胡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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