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7:36: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要
周复在蜀和公司务工,2018年4月20日,周复在工地大门处进行冲水作业时,被同事驾驶的车辆压伤。同日,周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这次意外事故给周复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变化和经济负担,为了尽快拿到赔偿,周复进行了多方咨询和筛选,最终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精于人损纠纷案件处理的王英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2018年8月16日周复出院,医院开具出院诊断,医嘱建议休息6个月,适当加强营养。2020年7月13日,成都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复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9月18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周复的工伤致残程度为八级。
蜀和公司不服该结果,并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要求周复在蜀和公司的陪同下再次前往参加医检,后周复自行前往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到其指定的医院进行了医检。2021年4月29日,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七级。
2021年6月17日,周复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蜀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蜀和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合计421448.66元,8月3日仲裁委裁决周复与蜀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蜀和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复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78053.66元。蜀和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蜀和公司主张:
我司申请再次鉴定,并向周复发出《通知》,通知周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在我司陪同下一并前往参加体检。但周复在收到《通知》后,未与我司提前协商便单独前往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我司认为,周复单方面参与体检违反鉴定程序,导致仲裁机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错误,且仲裁机构对周复的工资、护理费等费用的认定也明显偏高。
王英律师辩称:
仲裁机构的裁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蜀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蜀和公司对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书不服,申请了重新认定,周复配合去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了体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结果正确,充分保障了周复的合法权益。周复主张的工资和护理费都在合理范畴。
法院认为:
一、蜀和公司未协同参加医检,但周复医检在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院进行,蜀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参与医检的机构和人员与周复存在应回避的情形,蜀和公司未协同参加医检,对周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产生影响,不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庭审中,蜀和公司认可周复的月平均工资为5220元,故周复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5220元计算13个月,合计678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成都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491元计算10个月,合计649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6491元计算26个月,合计168766元,再加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378053.66元。
判决结果
一、蜀和公司与周复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
二、蜀和公司支付周复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78053.66元;
三、驳回蜀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王英律师:“这是一个竞合工伤的案子,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0多万赔偿,后继续帮助当事人主张工伤赔偿。这起案件耗时比较长,中间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重新鉴定,仲裁赔偿、一审……
办案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较多难点。首先面临的就是确认劳动关系难,通常在建筑工地务工的劳动关系确认就相对比较困难,第一次仲裁时,仲裁委没有支持我们的诉请,后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也维持原判;其次是确定工伤等级难,我们最初做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公司不认可要求重做,我们配合完成第二次鉴定,因祸得福,伤残程度比第一次还高了一个等级,第二次仲裁也得到了较好的结果,之后的一审判决也保持了这个结果,案子还未办结,可能还会有二审,但结局基本不会有变化了。
从2018年5月代理这起案件至今,近四年时间充满了波折,公司方有意无意拖延时间。但是我们没有退让,只要不到最后一刻就决不放弃,我们一直相信坚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结果不会差,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办案律师
王英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执业经验8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同行评价:王英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爱好广泛;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不怕辛苦,勇于挑战;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