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0:47:10来源:法律常识
本律师发现:一些通过协议的方式而离婚的当事人明知尚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却为了能将离婚过程简单化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无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打算日后再解决离婚财产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如下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对女方名下的价值约为6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却又希望能尽快离婚。于是,在经过数次协商无果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先把婚离掉,离婚后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届时仍然无法私下解决,还可以诉至法院,请法官依法分割。
就这样,双方很快敲定了离婚协议的最终版本——将全部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去除,然后加上一句话“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双方拿着该版本的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男方找到女方打算继续协商分割理财产品的事情。没成想女方却以“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声称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已经分割完毕,价值600万元的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归其个人所有。”而拒绝与男方商谈。男方对于女方出尔反尔的做法很是气愤,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法庭上,女方不仅以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更是拿出了之前的两份男方发给她的离婚协议草稿。其中赫然写着男方对于理财产品分割的处理意见。以此来证明男方是明知女方名下有这笔财产的,只是到了离婚时,男方放弃了这笔财产,从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办理了离婚手续。很明显,女方早就给男方设置了圈套,本次诉讼是有备而来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规定可知: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财产品能否算作“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的认识是:根据离婚协议书草稿可知,男方在离婚时是明知这笔财产的存在的。然而,双方又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推定男方在离婚时已经放弃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这笔理财产品。由于男方再无其它证据来反驳,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