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2:05:08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交警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作出认定。但实践中会有些事故,交警因为认定的条件不具备,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无法认定责任的,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说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无法划分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对于此类案件,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会比较困惑,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对于此类的案件应该根据案件的证据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需要根据现有的证据来认定双方的过错,来划分赔偿责任。可以根据现场照片,痕迹,视频,目击者笔录,必要时可以调取事故案件,让交警出庭说明来证明各方的过错程度。因此发生事故时需要保存好现场照片,必要时录音录像来作为证据保存。
案例:张三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某路段时,与李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四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后来在案件审理中,经过鉴定事发路段限速70,客车速度85,超速20%以上。李四的电动自行车经过鉴定属于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证人徐某,刘某,4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李四由西向东横穿马路,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李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后侧发生接触碰撞”,由此可以推断李四驾驶的电驱动车确系从车辆前方由西向东通过。根据事故处理民警证实,事发地点并非路口,因此,李四横穿马路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认定,张三承担80%的责任,李四承担20%的责任。
因此没有事故认定的交通事故也是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