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00:11:0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8年06月21日21时30分,被告人潘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量贩KTV二楼包厢内,与金某某因喝酒事宜发生争吵,后金某某离开包厢,潘某某追至KTV二楼走廊,拉住金某某并用拳击打其右眼。经鉴定:金某某外伤致右眼球萎缩并行眼球摘除伴义眼台置入术,其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本案由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潘某某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临海市人民法院通过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作为潘某某的援助律师,我在阅卷之后会见了被告人潘某某,向其核实了案件情况,其陈述自己和金某某之前并不认识,案发当晚双方均是受陈某琴邀请去KTV喝酒,后来在喝酒过程中因另一人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当时已处于醉酒状态,在发生口角之后,被害人离开包厢,潘某某越想越气,追上去朝金某某右眼打了一拳,金某某戴着眼镜,当时眼镜被打碎了,右眼流血了。案发后,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不该酒后冲动打人,既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其是酒后冲动犯罪,请求从轻处罚。援助律师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认为本案发生具有偶然性,相比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性及社会为被告人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当晚喝了酒处于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且无能力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酒后冲动引发的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但案件本身却让人感叹,本是一场好好的聚会,却因琐事,酒后丧失了理智,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身边这种过量饮酒后,失去理智而因琐事口角而伤害他人的案例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同被害人之前并无交集无矛盾,案发当晚受同一朋友邀请到KTV喝酒,本应把酒言欢,然酒后因一点口角纠纷就动拳并致人重伤,实为不该发生之事,被告人将为自己冲动的一拳换来四年牢狱,被害人也因此失去了一只眼睛,此行为实乃害人害己。此类事件如何避免?第一,严于律己,切莫豪饮;第二,控制情绪,莫与已醉酒的人争执;第三,若有突发状况,学会保护自己,并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律师: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据临海普法,原标题《【我的法援故事】酒后冲动,一拳换来四年牢狱》,编辑: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