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3:00:08来源:法律常识
央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记者李兆娣)8月11日起,《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用“列举+归纳”的方式对窝藏、包庇犯罪的定罪标准、量刑依据,及“情节严重”认定问题等做出详细回应。
那么,《解释》施行后,会对窝藏、包庇犯罪具体案件的办理产生哪些作用?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卫法。
具化构成要件 落实罪刑法定
《解释》共九条,第一至三条首先以不穷尽列举的方式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做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在明知行为人是犯罪人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房屋、车船、手机等通讯工具;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的,都属于窝藏行为。冒名顶罪、故意做虚假证明帮犯罪人开罪或者减轻刑罚等都属于包庇行为。如此细化,有何意义?
周卫法告诉记者,犯罪构成细化,一方面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真正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法律规定越抽象越概括,司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就越大,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司法人员就越难以做到定罪量刑的统一。法律规定尽量明确,避免太抽象太概括,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强人们对犯罪行为的直观认识,起到法律的教育作用及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周卫法进一步解释说,窝藏罪、包庇罪多发生在关系非常紧密的亲戚朋友之间。比如朋友出于情感义气,明知朋友是犯罪分子,或是让其在自家躲避几天,或是把私家车借用一下,或是将手机借给对方使用几次,再或是资助其一些路费等,并主观上认为这些行为不过是举手之劳,丝毫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刑法上的窝藏犯罪。比如丈夫醉驾撞人,妻子谎称是自己开车,做虚假陈述,结果往往是,顶包没成功,反把自己也搭进去了。
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案例,都是当事人在“无知”的状态下所造成的。如果事发当时,就能认识到上述行为是犯罪,很多人就不会那么做了。因此,《解释》对刑法条文的细化,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另外,比如实践中有这么一个案子,儿子犯罪,老爸作为其保证人将其取保候审了。可是在检察院传唤其儿子时,这位父亲竟谎称儿子不在家,而且在公安机关登门抓捕时,他又帮助儿子从后门出逃。结果,不但没帮儿子逃走,反而自己也构成了犯罪。这就属于《解释》中特别列举的“保证人”构成窝藏罪的情形。
廓清法律概念 做到罚当其罪
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和解释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问题,也恰恰是对于法律语言的解释最容易产生争议。记者注意到,此次《解释》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情节严重”“明知”等法律语言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分别从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轻重、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方面、再犯可能性等方面以“列举+归纳”的方式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做了全面规定。比如,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都属于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既明确了司法机关对“明知”的证明责任,又指出了认定“明知”的参考要素和内容,还从反面强调了“明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此操作对于司法实践有何作用?
周卫法认为,廓清法律概念,统一了各地各级法院关于“情节严重”认定尺度,有利于实现“同罪同罚”,做到量刑不因人因地而异,促进了定罪量刑的公平公正。《解释》强调窝藏、包庇犯罪必须以其他犯罪的成立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他犯罪,当然也就谈不上对其他犯罪的“明知”。这进一步明确了“窝藏罪”的从属性,离开“明知”,所有提供住所、提供财物等行为都没有法律意义。此外,《解释》强调了认定“明知”的客观认定要素,即“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因此,《解释》进一步厘清,对“明知”的认定是客观的,不要陷入纯粹的主观臆想。
厘清罪数问题 实现同案同判
现实中犯罪行为往往比较复杂,同一行为可能触犯的不同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也有实行数罪并罚的状况。那么,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窝藏行为中同时包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到底该如何定罪?
本次《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周卫法指出,这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刑事处罚原则在窝藏、包庇犯罪中的具体应用,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标准。
周卫法补充说,《解释》还明确否定了“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要被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判断,因为共同犯罪人之间不相互窝藏、包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