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16:0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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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诉讼时效领域中的部分实务问题,特选取《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相应内容,以问答形式推送,欢迎了解:
问:未向本人而是向其代理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能否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答:就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中断诉讼时效而言,一般情形下,权利人需向义务人本人提出履行请求。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义务人存在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时,权利人向上述三类主体提出履行请求的,从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的性质与职责考量看,应认为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就法定代理人而言,被代理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人本身就不应直接向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履行请求,且法定代理人职责即为监护人职责,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就财产代管人而言,其是针对失踪人而言的,权利人向失踪人直接提出履行请求在实践中也很少见且程序复杂,且财产代管人职责本身就包括以失踪人财产清偿失踪人债务。
就遗产管理人而言,其是对死者而言的,权利人不应且不能直接向死者提出履行请求,且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也是遗产管理人当然职责。
因此,权利人向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提出履行请求,当然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
综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需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换而言之,除了法定代理人之外,委托代理人也应在其中。就委托代理人而言,我们认为,基于委托人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即有能力与资格受领与理解他人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就特定事项的处理交于委托代理人,若权利人提出履行的事项属于该委托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应允许权利人向委托代理人提出履行请求,此时应认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若权利人提出履行的事项不属于该委托代理人的职权范围,权利人向该委托代理人提出履行请求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笔者推测,这或许是解释第38条第2款用的表述为“可以”而非“应当”的原因之一。
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8条第2款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以上据《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内容简化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