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17:24:09来源:法律常识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诉讼费应当按件收取还是按标的额收取?
一、案情简介
2021年,XX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2021)京XX字第XX号执行证书。本案诉讼费如果按件收取则只需要缴纳70元,如果按照标的额收取则需要缴纳近500万元,因此关于本案诉讼费如何收取是本案当事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立案阶段,XX公司代理律师与法院就本案诉讼费问题进行了多轮沟通,最终立案庭采纳XX公司律师意见,决定按件收取诉讼费并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书。
但后来案件到达审判法官后,审判法官声称本案诉讼费应当按照标的额收取,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就此,XX公司代理律师与审判法官沟通无效后,审判法官向XX公司开具缴费通知书。
二、律师观点
(一)本案诉讼请求为“不予执行”,并未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实体内容,至于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实体内容争议需要通过其他程序进行解决,不应当按照标的额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不予执行(2021)京XX字第XX号执行证书所涉及的(2020)京方XX证字第XX号公证债权文书;”,并未就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不予执行是行为,应当适用按件收费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当按件收取。如果本次按照标的额收取,那就意味着就民事权利义务实体争议再次进行案件收费,构成重复收费。
(二)本案既非“执行异议之诉”,又没有对案件实体争议进行处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首先本案并非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为“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本案为XX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之间的争议,并非执行异议之诉。本案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是贵院自行确定的,不能归责于XX公司,更不能以此作为收费依据。
其次,最高院答复明确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本案并没有就实体问题进行处理,因此不应当适用此规定。
(三)根据北京法院过往案例,本案应当按件收取诉讼费,贵院不能单独就本案按照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本案关于收费问题,与贵院立案庭沟通过多次,贵院立案庭经多次查阅请示,最终确定本案诉讼费应当案件收取。
(2020)京民终123号、(2020)京民终98号、(2021)京02民终10268号、(2021)京03民终5959号、(2021)京03民终5947号[1]等案件均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件受理费也均按件收取。贵院不能单独就本案按照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分析意见
在现有情况下,站在中立的角度上讲:如果当事人仅请求不予执行,并未就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并提出诉讼请求,应当适用按件收费标准,如果同时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请求的,则应当按标的额收取。
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会有不同的见解,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争取。
[1]本文写作之日尚没有最高院案例涉及到此问题,就北京地区案例而言,大部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诉讼费是按件收取,但也有少部分为按照标的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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