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0:15:05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最让人头疼的莫过于医疗费谁来承担?如果车主全责,三者让自己先垫付,那车主应该垫付吗?能否让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什么是医疗费的支付?支付和垫付又有什么不同?这一连串问题着实让很多车主抓耳挠腮。其实也没那么复杂,记住重要条件车主也能运筹帷幄哟。
在事故发生后,紧急情况下会最先抢救,所以首先会面对抢救费谁来付的局面,至于其它的医疗费可以在后期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这期我们先来说说抢救费支付和垫付的不同。
(一)适用情形(必须同时满足)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80mg/ml)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赎基金垫付的抢救费。
以上情况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只要条件符合,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垫付后期追偿。
(二)抢救费垫付标准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
2.被抢救人多于1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适当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不得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支付顾名思义事故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支付。
(一)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明细项目。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二)不予支付的情形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或抢救费不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4.非本次事故中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三)抢救费用的支付
1.接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和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将款项及时划拨至救治医院专用账户:
(1)抢救过程结束;
(2)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下期我们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用?属于保险责任但治疗中实在没钱治病,应该肿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