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7:32:40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上班期间外出旷工,爬楼偷看女子洗澡后坠楼身亡,构成工伤吗?家属向工厂索赔12万元......
高中毕业后,李某就进入社会工作。工作两年后,在朋友的介绍下,20岁的李某前往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电器厂上班。流水线的工作生活,让正值青春的李某倍感枯燥。
李某工作以外的时间,特别能起哄。碰到女同事吃饭,也不忘调侃几番。某天晚上,李某和另外几个同事值夜班,其中一个小伙上完洗手间,神秘兮兮地回来。李某见状赶紧问他发现了什么,工友张某说看到宿舍区有个女的在洗澡。李某一听,顿时来了劲。
之后,李某迫不及待,找了一个借口就溜了出去。李某出去后,爬到五楼的窗台处偷看。另外几个在加班的同事,也没有阻止他。半个小时过后,李某仍然没有回到工位,几个同事并没有多想,下班后都回到宿舍睡觉。
第二天清早,女生宿舍楼下有个身影,躺在血泊之中,经过确认,正是李某。
李某是怎么身亡的?警方来到现场勘查后,并没有发现他杀的痕迹,从同事的证言得知,李某是从窗台跌落致死,案件最后被认定为意外事件。
案发后,李某的家属不甘心,自己的儿子年纪轻轻,怎么就突然死亡了?他们要求厂方进行工伤鉴定,不过工厂方面拒绝了李某家属的请求, 但由于李某确实是在工厂出的意外,工厂最后赔偿3万元死亡抚恤金和5000元路费给李某家属。
李某家属拿到赔偿后,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今后互不追责。谁曾想,李某家属办完葬礼后,一纸诉状将工厂告上法院,索赔12万元。
本案中,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工厂需要赔偿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偷窥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和其他同事偷窥的行为违法,会被处以治安处罚,不过李某身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本案中,工厂需要赔偿的情形有两种:
1、李某被认定为工伤;
2、工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死亡。比如李某因为处理某个零件的时候,手受伤,这个才可以认定工伤。
李某在工作时间(值夜班),但并不在工作场所,也并不因为工作原因死亡,所以不构成工伤。
工厂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
这个要看工厂对安全隐患是否尽到了保障义务和提醒义务。比如,某种操作容易造成人受伤,工厂给出明确的安全指示。但爬窗户这种事情,工厂没有提醒的必要,正常人都知道随意攀爬会有危险。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具有这种危险意识,明知道危险,还一意孤行,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求。
上诉是公民具有的正当权利,但对于一个事实和结果都清晰的事件,胡搅蛮缠是不管用的。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