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21:23:08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孙某为一国有企业运输部门项目主管,其工作包括联系货运公司运输大宗产品。一日,孙某的上司王某找到孙某,认为在货运业务中可以抽取一部分回扣充实部门小金库,孙某同意。王某与合作方A企业负责人谈好回扣比例,并将此事交给孙某具体操作。在随后四年时间里,孙某收取部门运费回扣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放入部门小金库,作为部门人员发放奖金、报销、旅游等用途。期间,孙某还私下暗示A企业负责人,在给单位的回扣之外,也应该给自己一些好处费。A企业负责人为顺利开展业务,逢年过节给予孙某共计6万元人民币,孙某均收下。
后上级部门进行检查,孙某思量再三后向单位主动自首,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最终,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孙某所在单位、上司王某及A企业负责人也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
在经济往来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不论以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收受回扣、好处费等,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尤其是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要提高规范经营、廉洁自律的意识,以免舍本逐末,更不能把单位集体利益当成部分人追逐私利的挡箭牌。
(供稿丨第三检察部 谭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