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23:04: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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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李树国)根据合同履行了供货和施工义务后,对方却拖欠近9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多次催讨被拒后,一公司走上仲裁庭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芜湖某矿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支付申请人山东某高温材料公司货款89372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
申请人仲裁申请称,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与2018年7月签订耐火材料及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各一份,申请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货款893725元,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付,为此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893725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以893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申请仲裁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只主张2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
被申请人芜湖某矿业公司答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累计运转约两个月即发生严重的结圈、剥落、保温效果极差等质量问题,包括申请人及有关专家均查明不了原因,另行聘请的专家在取样做化学成分分析后答复,案涉工程使用的耐火材料是镁质耐火材料,属于耐碱性耐火材料,绝对不能适用于菱铁矿的焙烧。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设计缺陷,被申请人将申请仲裁庭委托进行鉴定。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并经被申请人当庭质证,证据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各1份,欲证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回转窑进行施工,总标的额是1593725元,预付70万元货款,工程竣工运行三个月无质量异议付清全部货款。回转窑的使用寿命是1.5年。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合同约定明确,自己方是委托供方就菱铁矿磁化焙烧回转窑进行耐火材料的供应设计安装,对所用耐火材料与菱铁矿是否相匹配应当由供方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
发货明细表9份。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三项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各1份及总工程验收报告1份,欲证明申请人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工程已经过被申请人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情况说明书1份,欲证明欠款数额及付款时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付款时被申请人当时的总经理高某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货款。被申请人芜湖某矿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高某无权代表公司保证于2019年6月1日前付清款项,故有理由怀疑高某与申请人恶意串通,侵害被申请人的利益。芜湖某矿业公司保留申请鉴定该证据形成时间的权利,也保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权利;被申请人时任总经理高某当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双方于2017年11月29日和2018年7月4日签订《耐火材料及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菱铁矿磁化焙烧回转窑用耐火材料及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1593725元;使用寿命承诺1.5年;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预付70—80万元货款,工程竣工后,运行3个月无质量异议,付清全部货款,等等。上述合同均由时任被申请人芜湖某矿业公司总经理的高某签字。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竣工后交付被申请人并投入使用。被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货款893725元,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付。
仲裁庭认为,高某作为被申请人芜湖某矿业公司的总经理签订合同和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表芜湖某矿业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893725元和违约金2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其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芜湖某矿业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某高温材料公司货款89372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该案仲裁费16180元由被申请人芜湖某矿业公司承担。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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