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05:39: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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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正值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邹某、韩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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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被告邹某、韩某开发部署了“夜生活”APP的安卓端、IOS端和服务器端。该款APP以美女图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的网络用户点击,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获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手机通讯录并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后又被他人下载用于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该款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被告邹某、韩某分别从中获利3万余元、15170元。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22年10月,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邹某、韩某开发部署的APP未经许可,获取并上传用户的通讯录信息至服务器,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邹某、韩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不特定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被告邹某、韩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被告邹某、韩某侵害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邹某、韩某按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两被告的获利金额能够明确区分,法院确定邹某、韩某分别承担损害赔偿金30000元、15170元。邹某、韩某的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邹某、韩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当庭宣判
被告邹某、韩某分别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0000元、15170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支出,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民法典在总则编对个人信息权益作出规定,并在人格权编以专章的形式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详细规定。2021年11月1日,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开启了依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新时代。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同时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均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邹某、韩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目的是向社会明确昭示,保护个人信息、善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必定要付出相应代价。希望全社会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全面守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共建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