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06:45:06来源:法律常识
1. 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
2.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3. 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4.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5.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6. 关于离婚
(1)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2)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3)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4)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5)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