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09:36:09来源:法律常识
答: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特定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在刑法理论中,根据不作为犯是否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行可以将不作为犯区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电的犯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如不作为故意杀人。
行为人之所以受到刑事追究,关键在于其违反了刑法规范。刑法规范分为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所谓禁止性规范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不得实施一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则构成犯罪。作为犯大部分是因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所谓命令性规范就是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定行为,而行为人没有实施,因此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范,不作为犯大都是因为违反了刑法的命令性规范。
与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作为犯罪不同,不作为犯罪之所以构成犯罪,在于其违反了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因此,“命令”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正因为如此,与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不同,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作为义务是其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即行为人因为具备特定的身份而被刑法期待实施一定行为,其没有实施该行为,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这里的身份既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身份,如《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也包括基于职业或业务要求而形成的特定身份,如急诊医生具有应当及时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
二是基于先行行为,即行为人因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使某种社会关系陷人危险境地,其先行行为是导致上述危险发生的原因,因此其有义务阻止该危险继续。我国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但先行行为已经被刑法理论认为是我国不作为犯罪的重要义务来源之一。
三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主要是指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般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根据该条规定,仅“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负有抚养义务”即为构成遗弃罪的不作为义务来源。
在判断不作为义务来源的过程中,必须区分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法谚云:法不强人所难,如果将道德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无疑扩大了不作为犯罪的打击范围,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看一个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米某与被害人赵某均已结婚成家,二人于2018年左右相识,存在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2020年7月31日1时许,在襄城县曼谷KTV ,米某与同在此喝酒娱乐的赵某相遇后,赵某因米某与其他女性在一起而不满,二人遂发生争吵,期间米某对赵某多次进行殴打。后米某开车将赵某带到襄城县南关大桥上,途中,赵某说如果米某不愿意继续跟她好,她就不如死了,准备跳河去。到达南关大桥后,赵某仍以跳河自杀恐吓米某,米某将赵某抱起至大桥护栏外,以要将赵某扔进河里恐吓赵某,期间还曾对赵某喊“你跳吧,你跳吧”以刺激赵某。最终,情绪激动的赵某跳河身亡。此经襄城县公安局祛医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152,5元。宣判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米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被告人米某与同在酒吧喝酒娱乐的被害人赵某相遇后发生争吵,期间,米某对赵某多次进行殴打,赵某情绪低落,并表达了如果米某不继续跟自己好,就去跳河的想法。米某在赵某没有带手机,没有穿鞋子的情况下,开车将其带至襄城县南关大桥上,后又抱起赵某至大桥护栏外,以要将赵某扔进河里恐吓赵某,在当时赵某所处的环境及其精神状态下,其随时都有跳河自杀的危险,对此被告人米某应当明知。在赵某有以跳河自杀恐吓被告人米某的情况下,米某有义务及时将其带离至安全地点,然而,被告人米某不但未将被害人带离,反而将其抱至大桥护栏外,以要将被害人扔进河里恐吓赵某。在米某某刺激被害人的情况下,情绪激动的赵某跳河身亡。综合本案情况,被告人米某的先行行为与被害人赵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米某应当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2020)豫1025刑初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