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

时间:2022-11-04 09:32:11来源:法律常识

人力资源服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采取的补偿方案(参考版)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采取的补偿方案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补偿原则

我司尊重采购人、员工需求与意愿,在合理合法、符合我司制度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劳动关系解除事宜。我司在执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时遵守以下原则:

(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采购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依据劳动法规定要求,采购人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按员工入职时间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说明:我司在本项目执行中派遣员工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为本项目中标服务期内。因此出现以上情况可明显减少补偿金支出。

(二)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员工属于辞职,员工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与我司。由我司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核对当前日期与“辞职日期”,如果我司与采购人处接到的辞职信的日期早于当前日期,则要求派遣员工重新签字并标明当前日期。

(三)劳动合同到期,采购人或我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即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时,提出与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

(四)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即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时,员工提出与我司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无需补偿金。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我司将按照规定执行。

2)解除劳动关系流程图

人力资源服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采取的补偿方案(参考版)

3)我司劳动关系解除流程说明

我司尊重采购人、员工需求与意愿,在合理合法、符合我司制度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劳动关系解除事宜。

(一)采购人提出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我司对具体信息进行审核,审查其是否适用以下情况。

一)采购人在考核时出现员工无法达到用工要求、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二)采购人用人部门已达到用工需求,而解聘人员处于实习期、试用期的情况。

三)采购人员因部门规划等原因出现在岗人数多于实际需求的情况

四)其他客观原因

(二)本项目管理团队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

一)采购人向管理团队反馈在考核时员工无法达到用工要求、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二)本项目管理团队在培训、考核或员工试用期间发现员工明显不适合本项目用工要求及采购人规章制度等情况且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本项目管理团队依照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我司与采购人确认适用于本项目的规章制度具体条款,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

(三)采购人用人部门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

一)在用工期间员工无法达到用工要求的。

二)其所在部门提出调岗但员工无法适应的情况。

三)在定期考核时有员工被评定不合格,依照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四)本项目在岗员工超出实际需求。

五)在定期考核时有员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四)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家事、个人紧急事件)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二)员工无法适应本项目工作(工作环境、岗位职责等)或员工有其他职业规划等个人因素情况的。

三)员工自离或其在岗提出劳动仲裁的情况。

(五)办理流程及方式

一)适用“采购人提出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的我司将按照本流程进行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办理。在经过审核、审批后由用工部门确定办理离职。

二)适用于“管理团队提出离职的情况”我司将依据所在部门的意见反馈与审核、审批结果,确定以何种方式处理。若确定无误地符合离职条件的我司在办理离职前将向采购人说明。

三)适用于“采购人用人部门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我司将与采购人就员工所在部门的工作内容、用工要求展开沟通、调查。并与相关员工进行沟通了解情况,依据调查结论处理。

四)适用于“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我司将委托管理团队进行初步调查,并与用工部门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在与采购人商讨得出结论后,邀请相关员工见面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将由我司出面负责仲裁事宜。

五)为了妥善处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我司特设置了采购人用工部门参与审核、审批。并在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式,降低在流程中出现矛盾、意见及沟通问题等。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一)劳动法规规定使用情况:(本项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适用情况)

一)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据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本项目情况(当出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适用)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补偿依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项目的工作年限来计算,不是根据其实际工龄来计算。

二)当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本项目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要求及国家《劳动合同法》,发生以下情况的,我司在与采购人沟通、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我司、采购人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本项目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本项目劳务派遣人员因自身原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一)若因实际需要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的劳动合同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三)我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三)补偿方案

解除和终止

条件

期限

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

单位提出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

需支付

员工提出

无要求

无需支付

单位解除的情形

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随时

无需支付

严重违纪

随时

无需支付

造成重大损害

随时

无需支付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随时

无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随时

无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时

无需支付

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裁员解除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

需支付

员工解除的情形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通知

无需支付

提前3天通知解除

在试用期内

提前3天通知

无需支付

随时通知解除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时通知

需支付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随时通知

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随时通知

需支付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需支付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需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需支付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需支付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无需支付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需支付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无需支付

单位被宣告破产

需支付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需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需支付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仅供参考,具体的支付和赔偿方案要所在地的政策进行)

本着既公平、合理,又基本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关注各工龄段群体既得利益的实际情况,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制定如下方案:

一)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采购人规定情况

(一)本项目由我司全权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解除及终止使用关系,对情况属实的采取补偿措施。补偿依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司与采购人协商、沟通结果为依据。

(二)因其他原因发生此情况的,由我司与采购人、劳务派遣人员三方沟通协调处理。

附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样本

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样本

(先生、女士):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 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经济补偿条件,发给相当于本人 月工资 元人民币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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