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5:16:11来源:法律常识
病人在医院看病或者住院的时候,如果发生死亡进而引起医疗纠纷,要医院赔偿时,医院大多不同意协商,要求尸检走法律程序,怎么办?
首先科普一下什么是尸检,尸检其实就是死因鉴定的一种,通过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毒物检验等方法查明死因的司法鉴定过程。尸检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死因,公安机关经常会对死亡的涉及刑事犯罪的进行尸检,当个人或单位、其他司法机关想查明死因时,也可进行尸检,所以医疗纠纷行尸检的直接目的也是为了查明死因。一般来说,大部分在医院里死亡的病人死因是比较清楚的,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院告知要尸检,主要见于以下几种情况:
1.死因不明,当病人病情变化突然死亡,死亡前缺乏征兆时,既来不及抢救,也来不及查明病因,当然就死因不明,此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当然有异议,建议尸检查明死因明确责任后再谈赔偿才合法合理;或者病人病情确实很疑难,虽然治疗时间不短,但依旧在查明病因前死亡的,医院要求尸检后再解决纠纷是合理合法的;或者没有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患者在医院外死亡的。
2.死因明确,但存在医疗过错,故意在病历上记录为死因不明,死亡证上的死亡原因也不具体,例如死亡诊断不是病因性诊断:呼吸衰竭、心跳骤停、休克等等,还例如死亡诊断后面带一个问号:低血容量休克?肺栓塞?等等。大部分时候病人死亡,医院其实是知道死亡原因的,特别是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死亡,例如不正确使用药物、手术操作不当,医生为了掩盖医疗过错,告知家属死因不明,推卸责任。
3.死因明确,为了拖延处理医疗纠纷而建议尸检。病人死亡后,死亡原因明确,甚至死亡证已写明具体死亡原因,此时按尸检的目的是无需再尸检查明死亡原因的,但产生医疗纠纷时,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解决纠纷,故意要求家属尸检才处理纠纷,此时如家属不了解司法程序,以为必须经过尸检才能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往往会作出错误决定。
那么,当出现上述情况,家属应该怎么办呢?
针对上述第1、2种情形,家属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不管医院有没有过错,应当迅速封存病历、相关可疑药品、器材,以固定证据,因为尸检不仅仅是尸体解剖,还需对病历、相应的药品、器械综合分析,推定出死亡原因,如怀疑药物质量所致死亡,没有封存相关药品,将做不了毒检或进行药品相关检验,最终导致举证不能。
2)患者不明原因死亡或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家属行尸检查明死因,如家属拒绝尸检,必须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口头告知并回复也合法),如医疗机构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日后因未行尸检导致不能进行司法鉴定,举证不能的责任也由医疗机构承担,但如果家属拒绝尸检,该举证不能责任又由患方承担。
3)如需行尸检,常温下48小时内要进行,冷冻条件下应在7天内完成,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否则过了尸检时间窗导致得不出死因结论,家属和医疗机构应当尽早选定尸检机构,一般双方协商选定,选本地机构为宜,可节省差旅费用,当然很多家属宁愿选外地机构以得到公平公正的结论,尸检地点现在一般殡仪馆均可提供。
4)如家属拒绝尸检,又想继续维权,难度较大,建议调解结案为宜,因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起诉行司法鉴定,绝大多数鉴定机构都不会受理,会导致举证不能而败诉。当然,调解也会使患方处于一个不利的位置,赔偿金额往往较低。
针对上述第3种情形,家属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明确该情况一般无需尸检,尸检只能查明死因,并不能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只能再通过司法鉴定及医学会鉴定明确。
2)死因明确医院仍要求尸检,有可能是因为医院不清楚医疗纠纷案件司法程序,以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尸检,可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后拒绝;也有可能是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时间的借口,也可拒绝尸检。
3)少数鉴定机构因业务繁忙或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感兴趣,拒绝受理未行尸检的死亡案例司法鉴定(以此为借口退卷),这虽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但也没有好的办法去约束鉴定机构。所以林律师认为,如果死亡原因明确,可以不行尸检,但是为了让司法程序顺利走下去,能够接受尸检的尽量尸检。
以上是林律师根据处理众多医疗纠纷案件积累的经验给出的建议,需要病人家属在具体事务中灵活运用,缩减成一句话:死因不明时,建议采纳医院尸检要求;死因明确时,不建议采纳医院尸检要求,除非想司法程序顺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