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调解,离婚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05 03:04:04来源:法律常识

在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时,诉讼并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实践中有很多人愿意尽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心平气和的就纠纷事项进行交流。那么调解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时,诉讼并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实践中有很多人愿意尽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心平气和的就纠纷事项进行交流。那么调解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二、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

  (1)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

  (2)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

  (3)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调解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需要调解的,需要由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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