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3:20:05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前几年资本在娱乐文化领域不断加大投资,包括漫画、短视频、直播、音乐、社区等内容平台开始繁荣起来,内容也呈现爆发式增长。尤其是各大平台为了避免同质化竞争,纷纷发力UGC内容,希望借其建立竞争壁垒。
UGC内容的确让一些平台脱颖而出,但也带来了一些内容安全问题。典型的就是低龄生子,早恋直播、侮辱英烈……等主题导向背离主流价值观、过度娱乐化、三俗等。因此内容监管安全事件不断,不少平台陆续被约谈、责令整改、产品下架,甚至永久关停。
有些人可能会单纯解读,内容监管趋严,实际上。各个监管部门为了约束内容乱象,规范平台运营,在过去陆续发布了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希望通过规范化管理,让内容监管和内容平台的有序发展能逐渐走上正轨。
那都有哪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网易云易盾对其进行了盘点,希望能帮助到一些平台的发展或个人。
以下是相关盘点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介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规定,通过时间是2004年6月15日,正式实施时间是2004年8月20日。
解读:该规定是为了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介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5年8月28日修订。
解读:该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规定中,罗列了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该具备的条件,同时也特别强调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介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实施,由于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实施时间是2017年6月1日。
解读: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本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都适用本规定。
4.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介绍: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制定的暂行规定,该法规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12月27日颁布和实施。
解读:新闻出版署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是指导新闻出版领域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行政法规。该规定比较全面、系统地定义了淫秽和色情出版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介绍: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这是一部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今年暴走漫画侮辱董存瑞事件,后来“暴走漫画”官方网站、“暴走漫画”app、暴走日报App进行无限期关停,对内容进行整改,对所有内容重新整理审查。
6.《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介绍:2016年9月,《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自2016年9月起实施。
解读:《通知》要求,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确保播出安全与内容安全,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通知》还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7.《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介绍: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解读: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会被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介绍:由文化部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保护表演者身份信息。该办法要求对应的网络平台应当拥有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9.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介绍:2016年11月4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10.《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介绍: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该《规定》分总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7章61条
解读:该规定厘清了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表述,明确管理职责;其次,科学设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规范与鼓励并重;同时细化了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此外也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结束了传播权混沌、迷茫的状态,有利于促进信息网络繁荣。
1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介绍:国家宗教事务局于9月1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拟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目前意见征求已结束(10月9日截止),待正式发布。
解读:该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其中,特别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直播或录播拜佛、烧香等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
由于篇幅和精力有限,我们仅列出12个关联性比较大或者较重要的作一一解读,其他存在关联的法律,将以附录形式列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下面有些附录的法律法规可能已经失效,但笔者仍然选择罗列出来,用意是希望能让大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迁,加深对修订版的理解。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附录
结束语
作为近十来年才普及的互联网,有些人一度认为网络是内容监管的灰色地带,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对于内容平台来说,内容的审核不再是利益问题,而是生死问题,哪怕技术升级也需结合主流价值观。
因此,所有跟内容审核业务相关的企业都应该重视内容安全,深刻理解和践行法律法规的导向。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内容平台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