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4:40:09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姑娘王冉(化名)因工作来到某村,为躲避突然扑向自己的狗掉进沟里,眼镜损坏、脸上也留下终身疤痕。因犬只的主人拒绝赔偿,王冉将其告上法庭。
5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平谷法院获悉,王冉最终获赔医疗费、交通费、眼镜损失等共计2261.97元。
王冉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外派调查员。2019年11月16日下午,因为工作原因她第一次来到平谷某村,当走到一条胡同口时,突然冲出一只狗扑向她。为了躲避狗的扑咬,她本能地后退躲闪,结果掉进了路边的沟渠。
此事造成王冉嘴唇撕裂缝了五针,下巴戳伤,脸部擦伤,胳膊和头部疼痛,眼镜损坏,王冉称,这致其留下终身疤痕从而导致毁容。
当时的王冉起身后发现狗一直冲自己叫却没有扑过来,仔细一看原来狗是由一根长长的绳子拴在胡同里,并非野狗。王冉找到该村的村干部了解,狗是当地村民刘强(化名)家的,村委会调解未果,王冉报警,但未协商出结果。
后经多次与刘强索要医疗费等损失,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冉将刘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49500元。
对此,刘强认可其饲养的狗被拴在自家南墙外,狗属于宠物狗,身长约70 公分,高约50公分,狗链长约1.5米。狗附近没有窝,旁边有一个沙发的海绵垫和一块大石头,石头长50、60公分,高20、30公分。
但他辩称,自家的狗不是凶犬, “宠物狗并不吓人,是王冉自己胆子小才吓到摔倒,她的伤也不是狗抓的,狗没有碰到她,不应该由我负责任。但是我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原告500元。”
庭审中,经核实,王冉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161.97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眼镜)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强家饲养的狗被拴在其宅院外的公共场所,且狗链长度至少为1.5米,行人在经过此处时,易被狗惊吓到,因此刘强家的狗造成王冉受到惊吓并导致受伤,刘强作为狗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其赔偿王冉医疗费、交通费、眼镜损失等共计2261.97元。
法官徐婷表示,在农村地区,很多人爱好养狗者养狗看家护院,这是不违反法律的,但是养狗也需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北京地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相关义务,例如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等。在此提醒大家,家有爱犬,要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