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7:25:05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导读: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通常讲的是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虽然我们知道如果一审败诉,还有二审和重审的机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重审改判、二审翻案是非常难的。除非有新的有力的证据!除非一审有明显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足够重视“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并且对一审程序有深入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刑事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是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也应遵守一审程序。查明事实及依法判决是一审判决的任务。
二、一审公诉案件的基本流程
1.审查公诉案件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然而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开庭时的审判流程
(1)宣布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实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双方展开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的最后陈述
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合议庭评议和最后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有罪的,应判决有罪。对于依法认定为无罪的,应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有罪的,应判决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当庭宣告判决以后,应在5天之内把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在宣判之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当然,基于某些情况,会发生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案件的几种结果。
4.关于宣判和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
(1)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2)《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