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1:27:1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海淀人社、微法官
01.《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0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03.用人单位订立规章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0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5.用人单位应如何建立职工名册?
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06.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可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0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什么知情权?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0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09.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0.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几种?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3.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风险?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4.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8.如何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9.如何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20.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1.试用期期限有何规定?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2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3.用人单位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事项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5.用人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并等情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6.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7.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8.《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次数有限制吗?
答:对于约定试用期的次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无论是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将劳动者调任其他岗位、职务升迁等,都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有约定的,该约定无效。
29.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0.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1.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2.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3.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
答:下列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5)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费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7)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34.用人单位应当以何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3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36.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7.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8.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9.部分公民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40.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有多少天?
答: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1.劳动者可以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答: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2.劳动者在哪种情形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年假工资,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还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和未休年假的天数向其加付年休假工资。
44.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什么叫克扣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
45.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应怎样计算?
答: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6.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
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月=21.75天。
47.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9.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 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50.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应怎样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5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相关标准如何执行?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5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53.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有哪些?
答:一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五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六是非全制日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4.当前有几种工时制度?
答:目前实行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
55.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应经过什么程序?
答: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6.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答:(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劳动者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57.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答: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2)外勤、推销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
(4)常住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5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5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6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61.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3.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4.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工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的;
(1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6.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67.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谁先提出的区别?
答:《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8.用人单位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9.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70.员工被取保候审期间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由于员工被取保候审、等候法院开庭审理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所以用人单位与取保候审的员工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即可不再向其支付工资、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不能以此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须待法院审理结束后,再依法进行处理。
7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注意什么?
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 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7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4.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 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6.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77.因解除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7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79.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80.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承担什么义务?
答: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在办结工作时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81.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8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如何规定?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8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4.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85.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仲裁代理和指定仲裁代理?
答: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86.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答: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8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证据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上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但是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 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8.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9.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90.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2.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9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4.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5.对于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答: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96.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时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9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9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9.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00.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