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8:48:0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9月,被告人田某某用其担任四川某制造公司仓库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让被告人郭某登记假信息、傍晚装货、使用假出货单、现金交易等方式,违规将公司仓库内的废旧吸塑盒、废旧纸板、黑色废旧塑料颗粒等公司财物,先后10余次出售给郭某,共收取郭某12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明知田某某无权处置四川某制造公司的财物,仍安排车辆进出该公司装载财物,并以15万余元出售,获利3万元。被告人郭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今年上半年,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郭某已退缴),返还给被害单位四川某制造公司。
法官说法:
华蓥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朱东林表示,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是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犯罪案例,造成了企业经济损失,数额较大,为切实维护安全、公平、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故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朱东林提醒,民营企业亦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选人用人制度,从制度上降低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行为发生的风险。(华蓥融媒 罗成勇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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