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0:49:06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何冰冰律师、李颜曦律师
01.
被迫无奈终作假,一朝事发家难回
2013年,四川省雅安市某县发生地质灾害,多处民房、学校受损。
灾后,当地组织开展大规模灾后重建工作,其中包括该县某初级中学的扩建项目。
因牵扯到附近某石雕厂拆迁、搬迁事宜,政府拆迁组多次进厂商讨拆迁方案,其中就包括委托四川某资产评估公司的P某进行拆迁物资产评估工作。
P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与下属多次实地考察测量,获取数据,但因大量设施和隐蔽工程已经被拆除或回填,导致部分实物消失,无法测量。
随后,P某与该石雕厂的负责人联络,提供拆除前的数据和各项成本,以“咨询性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即该报告仅作为拆迁款确定的参考之一,而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P某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深知未经实地测量和确定的考察,给出的报告可能存在失实的风险,并且与拆迁组负责人多次汇报情况,但该负责人多次强硬要求按照这个方案尽快提供,并数次要求将评估价值做的更高一点。
例如,将土地性质改为工业用地、更改盖板房屋性质、增加搬迁次数等,且声称拆迁款的金额已经谈妥,评估报告只是程序上要求。
在政府拆迁组的三令五申要求下,P某不得已只好给出一份评估数据表格,作为拆迁组在领导工作会议上的汇报材料。
谁曾想,会议直接通过并交由财政部如数发放。
2017年事发,公安机关将被拆迁人Y某,评估公司P某刑事拘留,拆迁组成员三人被监委留置调查。
经查,Y某在商讨拆迁赔偿过程中,指示下属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资产数据、审计报告,以增加该石雕厂的价值,从而获得搬迁补偿费和企业搬迁停产损失费共计2500余万元。
P某未按资产评估要求进行资产核实,通过改变房屋属性、错误认定土地性质和增加搬迁次数等方式不断调高评估价值,造成政府拨款错误,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拆迁组成员几人涉嫌玩忽职守罪。
该案于2018年6月提起公诉,2019年5月做出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02.
原审判缓甚欢喜,有心改过罚可轻?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
被告人P某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造成国家损失共计16566235.5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后,雅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P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P某认为自己虽有一定过错,但从始至终听从政府工作人员的安排,且做好了免责声明,希望能得到法院判决的明确解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果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后,P某聘请卓安律师团队何冰冰律师,李颜曦律师作为其发回重审一审的辩护人。
03.
全盘梳理寻突破,抽丝剥茧掘辩点
接案后,我仔细阅读卷宗,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本案的突破口。经过细致的审查与思考,发现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该资产评估报告仅仅是其中微弱的一环,并且被错误利用。
1. P某公司提供的“预评估报告书”并非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主要依据,拆迁补偿总金额由被拆迁石雕厂和政府拆迁组协商确定。
2. 拆迁组成员在知晓评估报告虚假的情况下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拆迁补偿程序严重违规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3. 因快速推进拆迁工作的压力和拆迁组工作人员接受被拆迁人红包等可能影响职务公正廉洁性的行为等,更加印证了拆迁组工作人员默认虚假评估数据且直接要求调整评估数据的真相。
第二,P某对“资产评估报告”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无法预料,且已做好了充分的挽救措施
1.在明确了该资产评估报告只是咨询性质的情况下,P某无法预见自己认为无效的评估过程性材料会被作为政府拨付拆迁补偿款的依据。
2.由于部分实物的灭失,P某已经针对报告中可能存在风险的评估部分,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披露。
3.在相关原始资产资料中均有单位盖章和政府确认的情况下,无法过高要求P某否认政府加盖公章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证明案件损失的鉴定评估报告,系时隔多年后以书面材料审核提供的报告,无法否决P某现场评估核实得出报告的真实性。
1.根据资产评估规定,在诉讼中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已经丧失实地考察和核验原始资料真实性的条件,用一份完全没有经过现场调查的评估报告否定另一份有现场调查的评估报告完全没有逻辑。
2.两份报告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大量相同的调查方式,并且调查的范围和原始资料都不具备同一性,也就是说,这是两个调查对象不同的报告。
第四,P某有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P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且如实供述;
2.P某没有伪造任何数据,都是被动接受和服从;
3.P某并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与相关人员也没有利害关系缺乏犯罪动机;
4.P某是难得的良心企业家,符合中央关于民营企业家涉罪的保护政策;
5.全国多起的类似案件中,对P某这样的行为均作出不起诉或免处的决定应当参考。
2021年12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法院默认了P某在整个案件中的尴尬境地,虽然对于很多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明确答复和肯定,但采纳了辩护人的多项辩护意见,认为对P某的量刑过重,最终判决:
被告人P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后话
时至今日,P某仍然无法理解自己应当如何面对接下来的人生。尤其是作为一个工作中常年与政府打交道的人。对于政府人员明确的承诺和要求,政府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函件,作为普通人,到底应不应该相信和执行。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我仍然相信,法律是善意的,是社会和文明的底线,所有的事情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
但我无法想象,如果当我身处那样的境地,是选择听从政府人员的命令,还是固执坚持自身的客观中立。如果是前者,那我将不可避免地触碰法律红线,但如果是后者,我也难免会因此丢掉工作甚至被排挤陷害。这可能是所有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甚至所有人都可能会面临的一个两难选择。
我只能说,漫漫人生,有所为有所不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我们改变不了世界,但我们可以选择自己要走怎样的路,成为怎样的人。
作为律师,我只能尽我所能去帮助这样的当事人受到不必要的处罚,我也更加理解了刑辩律师被号称为“希望使者”的真正原因!
作者 | 李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