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2:42:09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填补了多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短板。2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课题组成员侯国跃,请他对这些创新进行了一一解读。
增加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人格和身份权利以外的特定财产权,而且将该规则的适用情形限缩为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有利于对行为自由的维护,对“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理念的坚守。
增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民法以填平补偿为原则,以惩罚赔偿为例外,惩罚赔偿的适用具有法定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规定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至此,有利于通过提高侵权成本,一定程度上阻遏知识产权侵权情形的发生。
完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规则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已成社会共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法典形式肯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和裁判依据,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