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3:57:05来源:法律常识
一、原告陈述
原告系x镇xx村村民,常年在外务工从事食用菌种植与管理。2018年底,原告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准备回乡自己种植食用菌,推广食用菌种植技术。为此,原告准备在屋后空置地上建造菌房。
2018年12月15日,原告向村委会申请建房,经村委会同意,原告将申请报告递交被告,请求被告批准原告建造食用菌种植房屋。由于久等被告没有批复,原告于2019年4月份建起约720㎡食用菌种植房。
为了尽快生产,原告四处筹集资金准备,2019年12月8日,原告在合肥联系购买食用菌种时,被告下属单位x镇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没有任何通知,突然派出20余人开着大型铲车等工程机械,将原告的食用菌房拆除。
原告为了建房花去28万余元。综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通知原告并告知原告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越权拆除,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原告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拆迁照片和《限期拆除通知书》,证明拆迁的事实存在。
3、申请报告,证明原告曾经就建房问题向炉桥镇政府提出申请,村委会已经同意,但是这个申请到现在没有回复,时间是2018年12月15日。
4、视频资料,证明被告方工作人员在现场强制拆迁的相关情况。
三、被告观点
施某文起诉我单位主体不适格,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我单位授权作出。x县x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x县x镇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有作出相关处罚权的行为。施某文提供的处罚通知及相关材料可以充分说明起诉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四、被告质证意见
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照片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限期拆除通知书》充分说明原告在本案中所诉主体存在错误,行政执法局未以炉桥镇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该通知书的日期是2019年4月,原告大棚被拆是2019年12月,期间执法局不仅下发了处罚通知书,另有多份相关文书送达原告,但原告拒不执行。
对证据3不清楚,但原告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已明确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明显属于违章违法建筑。
关于证据4,原告本人在现场,其对没有经过批准而建设房屋的违法性是明知的,违法建房是原告个人自主行为。该视频时间是2019年12月份,距原告提供的拆除通知书已长达8个月,但原告没有自行拆除。视频中未能反应拆迁人员是被告单位组织人员。
五、庭审意见
x镇政府作为该案涉建筑所在区域内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具有对违章建筑实施拆除的法定职权。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系由x镇政府设立,属于x镇政府的下属机构,x镇政府与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之间构成行政委托关系。x镇执法局是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某文以x镇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主体适格。
案涉拆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施某文在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农田中自建房屋,应当承担停止建设、拆除等法律责任。本案x镇政府具有对案涉建筑物实施拆除的法定职权。施某文未依法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在农田上建造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拆除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下属事业单位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实施拆除原告施某文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