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9:38:04来源:法律常识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自古以来夫妻就是互相信任互相忠诚的伴侣,而在婚姻中,忠诚又是一切感情的基石。如果没有了忠诚,不仅感情会出现裂缝,就连婚姻也会慢慢走向破灭,最后成为中年男女口中的“坟墓”。
为了保护自己的婚姻,越来越多人会在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通过协议的方式,规定夫妻双方不得出轨,不得违反任何协议规定,否则过错方将赔偿无过错方相应损失。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忠诚协议”真的有效吗?法院又是否会认可?
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通知,夫妻二人婚前签订忠诚协议,婚后男方出轨前妻,违反了忠诚协议。妻子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履行协议,赔偿自己30万。最终法院同意了妻子的要求,判处丈夫依法赔偿30万元损失费。
这件案子开创了司法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先河,作为我国第一起夫妻忠诚协议纠纷案,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案例中妻子的应对方法和态度,也值得许多女性朋友学习。
1999年,王婉萍和于力通过征婚相识,两人都是上海白领,工作繁忙工资也不低,平时没有机会谈恋爱,因此只能通过征婚的方式相亲。王婉萍接近30岁,未婚,作为女性她不仅仅渴望结婚,也希望拥有一份纯洁的爱情。
于力虽然结过一次婚,但也才30出头,无论是经济条件还是外貌都非常出色,因此王婉萍即使直到于力结过婚,依旧愿意和他领证结婚。但理智的王婉萍婚前提出,双方拟定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任何一方只要有不忠于对方的行为,就要赔偿损失费30万元。
在这份“夫妻忠诚协议”中,两人规定了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对家庭配偶和子女道德观责任观的确定,以及最重要的一项: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
但事实证明,于力并没有将这份“夫妻忠诚协议”放在心上。王婉萍不止一次发现丈夫依旧和前妻保持联系,甚至有时候还发现于力留宿在前妻家中。为了查清真相,王婉萍拜托亲友去于力前妻家察看,结果却发现于力和其前妻穿着睡衣抱在一起。
至此王婉萍可以确定,丈夫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而她也没有给丈夫留任何情面,直接拿着证据一纸诉状把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忠诚协议”里规定的30万元,对此法院在经过调查取证和审理后,同意了王婉萍的诉求,并准许两人离婚。
这桩案子很有代表性,既有夫妻离婚诉讼也包含“忠诚协议”的认定。作为离婚无过错人,王婉萍有索求赔偿的权利,但案例中的她依据的却是“忠诚协议”,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应?
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法院大致是认可的,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有法律效力。在“夫妻忠诚协议”中,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任何不忠行为,都是违法的表现,包括出轨,同居或重婚等。出轨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体现,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案例中的法院并没有直接准许双方离婚,对于王婉萍和于力,法院先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调查证明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根据王婉萍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仅确定两人感情破裂,还认定于力是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方。
在我国以前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婚姻法》已经被《民法典》替代,但无过错方依旧有权索要赔偿。
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本质是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忠诚,保护婚姻完整不被破坏而存在,符合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属于法律认可的合同协议。不仅有助于维护夫妻和谐稳定关系、保护无过错方利益,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因此法院理应对夫妻忠诚协议予以支持和认可。
“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既体现了当代人对法律的认知有了极大进步,也从侧边体现了社会的急躁。如果不是“出轨”、“养小三”的事情频频发生,人们也不会对婚姻有如此的危机感。
无论如何,“夫妻忠诚协议”依旧是值得推广和认可的,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不可过于依靠字面的协议。毕竟婚姻需要的是感情的滋润,如果能够通过感情来保护婚姻,那么“夫妻忠诚协议”也不过就是一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