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9:51: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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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周岚 记者 胡昊) 一男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销售款38万余元,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卢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卢某利用先后在两家电器公司任职区域售后服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授权处理的808台某品牌“白电”非正品机的销售款38万余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开支等用途,未归还给公司。
另查明:2020年7月、2021年1月,被告人卢某亲属代其分别归还公司4万元、2万元;被告人卢某通过法院退款32万余元,用于归还公司。
南谯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利用在两家电器公司从事售后服务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退还全部被挪用的资金,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约束自身执业行为,切勿私心触红线,擅自挪用资金就如饮鸩止渴,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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