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9:46:05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意外触电死亡,家属将房屋所有人刘某、王某和二房东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57万余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刘某、王某应对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10%。
2019年,郭某与二房东严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租赁由刘某、王某所有的奉贤区某小区房屋北面卧室一间,租期一年。2020年5月4日一大早,郭某被同住室友发现倒在卫生间,已没了呼吸,热水器花洒仍在流水。2020年7月3日,公安出具死因鉴定意见,排除了致命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自身疾病和中毒,认为郭某因电击致死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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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洗澡时遭电击身亡,郭某家属把矛头指向了屋内的热水器。他们认为,屋内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要求,严某作为出租人、刘某、王某作为产权人,对租赁场所及房屋使用设施负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故其对死者的死亡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家属向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及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合理支出共计157万余元。
受理本案后,2021年7月,奉贤法院委托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鉴定专家表示,热水器本身不漏电,但热水器插头连接在拖线板上,也没有防水措施,且房屋本身的地线的接地电阻过大。另外,墙上插座是10安,拖线板插头也是10安,拖线板插孔却有16安,拖线板的插头可能被换过以匹配墙上插座。
因为存在上述问题,导致长期通电发热过程中,拖线板插头和插座的接触电阻过大,以致在接触点上会产生高温导致电路受损,电线上的绝缘层受热熔化,地线和零线连接在一起会产生感应电压,不能通过电线导到大地消化掉,在潮湿的环境下可能会将人电死。
房主刘某、王某辩称,他们虽是房屋所有人,但在出租房屋时并没有安装热水器,所以申请追加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明热水器的安装者,申请追加生产商为第三人以查明热水器是否有质量问题。此外,他们还主张本案系长时间使用热水器导致安全隐患,使用者亦有过错,在赔偿中应予考虑。二房东严某则表示,自己不是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人,对房屋没有监管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后在热水器旁发现的热水器说明书中的销售票据,日期载明为2016年7月10日,根据通常习惯,使用类电器一般在购买后会即刻安装进行使用,也就是说其购买后短期内可以认定为安装时间。二房东严某于2018年5月才开始租赁涉案房屋,一房东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6年7月10日时热水器的安装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者,热水器属于出租房内日常使用的必要设备,刘某、王某提供了空调、洗衣机、冰箱,却陈述出租时未提供热水器,法院实难采信。综上法院推定被告刘某、王某作为涉案房屋所有人即为电热水器的安装者。
主审法官表示,许多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后,对于承租人租赁给次承租人的事实不知晓或者不予理会,对房屋疏于管理。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对房屋的管理义务,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在自己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对自己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人身安全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热水器的安装者负有主要过错,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70%。根据常识,电热水器与插排连接显然不规范,作为二房东,严某对该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20%。郭某自身对该安全隐患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上海奉贤法院酌情确定比例为10%。
据此,奉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王某共同赔偿110余万元,被告严某赔偿31.5万元。
来源 |上海法治报综合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