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0:33:05来源:法律常识
同样作为用工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有差别吗?
在生活、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一些协议合同。
不仅是作为一名HR从业者,还是普通的劳动者,对于一些合同协议条款内容,了解一些,总是好的。
那么,我们来看看劳动用工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仅仅这一字之差,在实际中的差距到底有多大?
就性质来说
劳动用工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劳动者属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可长期工作,比较有保障;
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工单位招聘员工并签订派遣合同。劳动者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就是临时工。
就合同期限来说
劳动用工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对于固定期限,期限的长短可以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
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其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
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和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地地方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及本地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地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地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及本地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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