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例,三人分头盗窃为何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

时间:2022-11-06 13:20:10来源:法律常识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10月13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的案例研讨会上,干警们针对一起不久前办结的“奇葩”案件展开了复盘研讨。

  李某、刘某、夏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于狱中相识。刑满释放后,三人“一拍即合”,于2021年底纠集在一起实施盗窃,商议采取流窜作案的方式,在外省租车,在车上食宿,跨省流窜扒窃他人手机。三人企图利用流窜作案隐蔽性强、流动性强的特点逃避法律追究。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李某、刘某、夏某驾车先后到湖北省恩施市城区、当阳县城、巴东县城实施盗窃。三人事先约定以女性为作案目标,共同分摊路途开支,到达约定的作案地点后,各自用备好的雨伞、围巾、帽子、口罩等为掩饰,分头进行扒窃。为了逃避侦查,三人还约定得手后各自销赃,并通过手机保持联系,若有一人不回复讯息则表明被抓,其他人立即驾车离开。

  短短两个月,李某、夏某共同盗窃他人手机10部,价值18861元;刘某参与盗窃他人手机8部,价值14872元。

  4月17日,该案被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讯问时,李某等三人企图通过分头作案、各自销赃来否定共同犯罪的事实。

  但办案检察官经反复审查租车合同,比对三人的车辆轨迹和作案地点信息,发现三人靠租车流窜作案,在同时段实施盗窃、同时间撤离现场,而且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手段”作案,这说明他们事前有预谋,事中又有共同租车、共同分摊路途开支的行为。虽然三人自始至终不承认是共同犯罪实施了盗窃,但是各项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关联紧密、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三人是共同犯罪。

  因此,办案检察官认为,三人虽分头盗窃、独立销赃,但作案地点都选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方便一起逃窜,其盗窃行为具有一致性。而且三人系惯犯、累犯,专门扒窃女性被害人手机,主观恶性大,三人将作案方式和手段翻新以躲避侦查,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5月17日,该院将该案认定为共同犯罪,向恩施市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公诉人出示了租车合同、三人的车辆轨迹和作案地点信息等客观证据,并对三人进行了抽丝剥茧、层层分析的释法说理。在扎实的证据面前,三人对共同盗窃行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同意检察院意见,认定李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