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5:39:07来源:法律常识
深圳市羊台山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在朋友张某辉的果园认识后,为了获取征地补偿款及种植沉香树苗牟取利益,多次商议在张某福的果园往上、深圳市南山区麻勘村石树顶山林地砍树种沉香。2016年3月左右,两人达成合意并签订协议,商定由杨某林负责出资、开荒、买苗、种树,张某福负责处理该片林地在开荒种树过程中与村里的协调和纠纷事宜。种植沉香苗得到的收益两人三七分成,杨某林占七成,张某福占三成。之后,张某福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石树顶山砍伐该片林木并种植沉香树苗,整个砍伐种植过程持续到2016年年底结束。2017年3、4月份,又进行了补种。经深圳市鹏程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显示林木采伐位置内采伐面积为1.1644公顷(17.4亩),按分层抽样方法,推算林木采伐株数(地径大于5cm)为749株,新种植株数为5175株。经核,涉案地块为林业用地,被伐林木权属为国有。
法院认定为盗伐林木罪。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在认定杨某林、张某福对所砍伐的林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解释。二审判决书指出: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虽然控辩双方均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该解释第5条规定,未取得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行为,则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两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被伐林木的权属。经查,涉案林木权属为国有,二被告人为在涉案地块种植沉香谋取非法利益,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并已实际非法占有,其是否出售牟利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