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事务所电话,民法典关于还钱的规定

时间:2022-11-05 16:50:11来源:法律常识

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如约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双方对何时还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据本条规定来处理:首先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据此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返还,但应给予“合理期限”,合理期限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会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我们认为,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可以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二十年内贷款人均有权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但前提是在二十年内,贷款人没有进行过催告,如果贷款人曾经催告要求借款人还款,则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还款时开始计算普通诉讼时效(目前是三年),而不能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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