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6:45:11来源:法律常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所需要的是由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对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薄,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1、办理的时候要注意出生公证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的区别,以防办错;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3、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具体信息为打印的,但孩子姓名处空白的,请让医院填写孩子姓名并在修改处盖章。
4、如出生证上的姓名与落户申报的姓名不符的,建议在户口簿的“曾用名”一栏加上出生证上的姓名。
5、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由父母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
6、前往葡萄牙、捷克、芬兰等国家使用并需认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建议在出具医院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否则认证时可能会被外交部退件。
1、直接到公证处办理;
2、微公证小程序或公证云上直接在线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