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9:56:06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 倪兆中)《五环之歌》被指侵权,歌曲演唱者和填词者岳云鹏(真名岳龙刚)遭索赔一案有新进展。今日(10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本案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创作并演唱涉案《五环之歌》,不构成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
终审判决书显示,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后众得公司基于乔羽、乔方的授权,取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包括改编权在内的有关著作财产权利的专有权及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电影《煎饼侠》上映后,《五环之歌》作为该影片的推广曲发行。众得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电影《煎饼侠》出品方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五环之歌》的演唱者和填词者岳云鹏(真名岳龙刚)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分钟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并判令三家公司和岳龙刚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费用的一百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牡丹之歌》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本案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故法院认定,创作并演唱涉案《五环之歌》的行为,不构成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众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