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制度,预售制度谁搞出来的

时间:2022-11-08 21:30:05来源:法律常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孔海丽 北京报道

“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搞现房销售,所见即所得”……关于商品房预售制的争议,最近又热烈了起来,多年来业内关于预售制的讨论思路,在本轮楼市表现中又有了新方向。

预售制是如何形成的,实际执行中有哪些问题?取消预售制的呼声能否如愿?如果没有这种制度,是否后来的一切都可以避免?

但一种工具的使用与退出,也涉及到复杂的土壤环境,如果短期内走向另一种极端,硬着陆带来的冲击或许更不可控。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当前环境下,彻底取消预售制并不可取,而应该收紧制度的缰绳,因地制宜、逐步推进预售制度改革,进行针对性调整与完善,加强监管,从而让更合适的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居住事业。

特殊的产物

在我们的常规认知里,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来源于香港,由“卖楼花”演变而来,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建成之前,将期房预售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手段。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内地住房制度改革初期,鉴于当时的大环境下,房企缺少资金,市场住房供应量小,为了快速增加住房供应,于是学习我国香港经验,引入了商品房预售制。

客观来讲,预售制是发挥了正向作用的。“作为中国商品房销售的最主要方式,预售制极大地缩短了房企现金回笼周期,同时增加了市场商品房供应,推动了城镇化发展进程。”研究者任泽平表示,预售制当前已成为我国商品房销售最主要方式,2021年我国期房累计销售面积达15.6亿平,占总商品房销售面积的87%。

广东省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也认为,预售制促进了土地供应的大规模发展、缩短了住房供应周期,一定程度上也平抑了房价水平。

但是仔细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实行的商品房预售制与香港、新加坡等成熟市场的期房预售制有着诸多差异。

“本质上,预售就是小业主给开发商变相融资,相当于2年左右的‘无息贷款’,开发商拿这个钱把房子建好。”李宇嘉表示。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详细对比了我国香港“楼花”和内地预售制的不同。从双方关键权益比较看,香港“楼花”还具有一定的悔约退房机制,而内地的期房卖方在实际权益上等同于现房销售,买方无法悔约退房。

邹琳华表示,从我国香港买卖“楼花”的流程、支付方式及悔约退房权利可以明显看出,“楼花”的经济性质更接近于信用预订或分期付款等促销手段,而我们的期房预售,更接近于“集资建房”,各类风险主要由购房者自负。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结果是,“楼花”属于中杠杆、中周转模式,内地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则在长期的实际执行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楼市高杠杆、高周转、高营销成本的特性。

另一种可能

站在新的时间节点上,当预售制的历史语境已经不复存在,关于取消预售制的讨论也是络绎不绝。

一种声音是,从保护购房者权益出发推进期房预售制度改革,另一种声音则主张彻底实行现房销售。后者认为,现房销售不仅能减少房屋延期交付、产品质量不过关、虚假承诺等问题,也有助于降低房企的金融属性,是众望所归。

但问题没有这么简单,现房销售制度的推进也有着客观困难。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今年上半年的房企资金中,房企自筹资金占比为35%,一旦规定现房销售,开发商资金会受到极大的考验,可能成为压倒房企的最后一根稻草。

“过去的定价模式多是基于快周转基础上的时间成本,如果实行现房销售,正常情况下交付验收需要两到三年,成本刚性倒逼,过去的定价模式将被彻底颠覆,推迟上市而增加的资金成本,最终也会转嫁到房价当中。”张大伟解释说,直接取消预售,会至少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供应锐减,而供不应求又会进一步造成房价的快速攀升。

亿翰智库研究院于小雨、王玲则在研报中表示,当下房地产企业已然面临严峻挑战,多个房企的资金链已无限紧绷,其他基础全无的情况下,现房销售若贸然推出,或将加速企业风险暴露,更快引致行业硬着陆,风险不可控。

不过对现房销售的探索并未停止,包括海南、深圳、杭州、北京等多个地方都曾在土地出让环节尝试过现房销售。

早在2014年,上海就曾对挂牌出让黄浦区一宗地块要求全装修现房销售;2016年5月,深圳也加入了商品房现售试点的队伍。

近两年,北京也在积极推进现房销售试点。2021年12月,北京第三批次集中土拍要求朝阳区劲松地块全部现房销售,另外有5宗地块也设置了竞现房销售面积规则;到了2022年的首轮集中供地,北京推出的18宗地块有半数都设置了竞现房销售面积环节,且大部分地块设定的“现房销售”起始面积接近1万平方米,竞报上限趋近地块建筑面积。

即便是部分采用现房销售规则,也意味着增加了房企的开发成本。一位全国性房企的北京高管告诉记者,现房销售拉长了运营时间,中间的资金成本和营销成本都会攀升,不太好算账。

关键的一环

回归到预售制本身,其与现房销售制度均是一种工具,如何在实际执行中运用好工具,显得更为关键。

我国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一是取得四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工程进度达标,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达到预售条件并申请预售以后,预售获得的销售资金都要进入监管账户。

据李宇嘉介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我国要求监管银行要招标选择,资金全部进入监管账户,住建部门和监管银行双重审核,监理单位签字之后按照工程进度支出。“有制度、没执行,或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他说。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时候,项目的预售资金并不会一直趴在监管账户上。”北京某房企人士此前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银行和开发商普遍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按揭贷款基本与开发贷款绑定,银行对预售资金账户的监管并不都很严格,预售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房企会将预售资金作为资金池,由集团统一调配使用,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土地款,偿还贷款……等等。

该人士表示,有些预售资金甚至不会存入监管账户,而是直接进入开发商可控制的账户,用于公司日常运营。

据新华社今年2月份报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已经出台,首次从全国层面作出统一安排、确定监管机制。

新华社在今年2月份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出台解读报道中也提及,在实践中,部分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延迟交房、烂尾楼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全国层面规范预售资金监管。

按照新华社的报道,预售资金监管新规明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同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监管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按房屋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在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新规对资金拨付节点也有明确安排,规定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在地方层面,近期多地相继调整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比如,深圳龙岗区提出强化预售资金监管,龙岗区住房建设局加强房地产在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对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排查项目风险隐患,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要严格按比例留存, 确保房地产项目建设竣工交付。

河北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提出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唯一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监管部门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须注明:“购房款不进入监管账号,此合同无效,买售双方可随时解除”字样。未设立监管账户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网签备案。

陕西省西安市住建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商品房延期交房增量问题的工作措施》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应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严格拨付标准,商品房项目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前,不得超过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不得超过99%;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提取剩余1%。

走向何处?

关于预售监管的解决方案,摒弃非此即彼的选择,那些理性探讨,依然值得关注。

亿翰智库指出,预售制度与现房销售之间并未完全二选一的关系,两者之间相互协同或在一定阶段内更有效,更能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待条件成熟,现房销售制度逐步取代预售制度也是可选项。

“热点城市,热点项目,优先试点现房销售制度或是可选的最佳方案之一,在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优化,确保政策不会造成过大且不可控的负面影响,待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将成功经验复制到其他区域。” 于小雨表示。

邹琳华则认为,期房预售制度改革需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而不宜一刀切。她建议,有条件的城市可因地制宜尝试推进现售,对于不具备推进现售条件的城市,可仍然支持预售,同时推进关键环节的改革,使期房预售向成熟市场的预订式或分期付款式预售逐步趋近,更有效保护购房者权益。

海通证券在研报中给出了对预售制未来演变的分析,该机构认为,当前问题的根源不在于预售制度本身,而在于监管制度是否严格,在当前市场供需矛盾并没有有效解决时,一刀切修改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短期库存较少的城市来说,更适宜采取的是提前加大供地,再采取新老划断的模式;对于短期库存较多的城市来说,更适合对存量也动手,同时配合供地计划。此外土地出让时,逐步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进行预售,也是可选择的过渡方式。”海通证券指出。

“很多人认为要取消预售制了,但恰恰相反,现在应该是预售制度正本清源、全面加强的节点。”李宇嘉说,从严监管,保证执行到位,这样既能把房子建好,还能最大程度降低成本。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