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0:55:06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专门提到一至四级工伤呢?是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之间的争议,如何一次性解决,在国家层面上,居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而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规定,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这就造成了很多地方,即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有一次性解决的意愿,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仍然不能判决一次性支付。
其实,一至四级伤残的,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是授权地方制定外省农民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的。只是在2011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之后,各省陆续取消了一次性赔偿的标准。但是部分省份:比如广东省、吉林省、河南省、重庆市、上海市等八个省市,还是保留了一次性解决的规定的。
说了这么多,总结一句话: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待遇一次性解决的,多是双方协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年的规定或者计算到平均寿命。
协商不成的,除上述提到的八个省、市外,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几乎都是裁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长期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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