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1:31:09来源:法律常识
马某(男)与张某(女)于2011年同居,同居期间张某分别于2012年3月、2014年1月为马某生下两个女儿,直至2016年12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张某不辞而别,后经马某多方打听,得知张某已经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已经生育小孩。为此马某勃然大怒,于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以及请求张某承担两个女儿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直至成年。马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张某在抖音、微信号上发布其怀孕、生子等信息作为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马某起诉张某重婚罪,未提供被告人张某存在重婚行为的基本证据,也未提供其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且自诉人关于请求被告人张某承担两个女儿每月10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属于刑民交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进行审理,于是对马某的起诉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就本案而言,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马某起诉张某犯重婚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所谓自诉案件,既自诉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我国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其他的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第一告诉才出来的案件,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自诉案件一般包括: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显然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重婚行为具体有哪些?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就本案而言,张某已经于2016年12月与马某登记结婚,而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还生育有小孩,显然符合上述第二中情形的,因此张某应当构成重婚行为
就本案材料叙述而言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理由是否妥当?
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于马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首先,就本案人眼,马某属于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114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因此。马某有直接起诉的权利,其次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因有三点:第一、马某未提供证明张某构成重婚行为的基本证据,第二,未提供马某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第三,马某请求被告人承担两个子女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与请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构成刑民交织,不能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进行审理。针对这三点理由本人有以下看法,首先人民法院以马某未提供证明张某重婚行为的基本证据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材料案件材料已经交代清楚了,马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张某通过的抖音、微信账号等发布结婚生子的信息材料作为证据,这何从谈起马某未提供证据呢?当然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张某构成重婚罪那是要经过实质的开庭审理来认定的,因此,对于这点人民法院的理由的不成立的。其次,人民法院以马某未提供其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我认为这点理由更是牵强,首先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报告人侵犯其人生活着财产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的,而重婚罪属于上诉第二点范围内的案件,因此无需以先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前提。
本案中马某及其子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马某可以与张某协议离婚,就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当然协议不成,或者马某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马某确有证据证明张某对于离婚确有重大过错的,也可以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要求张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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