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7:5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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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84年6月某日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一子。2020年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女士的夫妻关系。
2021年王女士认为男方收入较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合理,便咨询律师,看是否能重新分割。
● 案件处理
王女士委托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代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一处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双方名下银行存款以及证券、保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查明王女士名下共计122139.98元,张先生应分得61069.99元,张先生名下共计955022.76元,王女士应分得477511.38元,故张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416441.39元。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存款有一部分是儿子转账给自己用于理财的钱,该5万元及理财收益1万元是儿子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有一部分是自己取出父亲名下银行存款及抚恤金共计116407.33元,该部分作为遗产,其兄妹间未进行分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中部分财产分割的判决;要求王女士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孙小玲律师作为该案的主办律师,代理完一审程序,本着负责的态度,继续代理二审。律师团队一边安抚王女士的心情,一边积极全面地做好应诉准备。
△ 主办律师 孙小玲
二审庭审时,张先生提出王女士购买的保险现金价值为149339.99元,应重新分割;王女士于2020年7月转给儿子10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应重新分割。
孙小玲律师代王女士向法官进行答辩:1、关于双方儿子交给张先生5万元用于理财,如张先生将该笔款项还给儿子,可以在计算名下财产数额时予以扣减,但张先生一直没有归还。2、关于张先生父亲的遗产,一直由张先生掌握八年之久,期间张先生的两个姐姐从未向其提出过任何异议。3、保险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王女士购买的保险现金价值为121633.34元,有保险公司人员签名,且符合证据规定。4、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给儿子10万元,该款项原本就是王女士父母的,是转给儿子作为孙子的生活、教育及日后结婚的费用,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先生名下款项中确有儿子的理财款5万元及利息1万元,因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关于张先生父亲的遗产,张先生已取出多年,且无证据证明亲属向其主张分割该部分款项,不予扣除。王女士名下财产,有证据证明,且数额与一审法院审理时查明的情况一致,不再作分割。王女士离婚前转给儿子的10万元款项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判决张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386441.39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先生承担2240元,王女士承担600元。
● 法律知识
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律师团队在处理本案时,在一审阶段便已查明双方名下财产情况,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二审时,面对张先生要求重新分割的款项,一一进行反击,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关于两人儿子理财的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不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也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儿子的财产,张先生应归还给其儿子。
最后提示,双方如果想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建议尽早咨询律师,由专业的人查清楚,捋明白,制定调解方案或诉讼方案,合法解决。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也免去身心的疲劳和口舌之争。如果离婚后,发现共同财产分割不合理或尚有未处理的财产,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处理。这里要注意,要求重新处理需要有合理的请求理由,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部分的诉求合理合法,才会被法院采信,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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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