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3:51:07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5月6日23:30,驾驶人牛某某驾驶晋KJS10*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夏线90KM+300M(灵石三中门口)处时,碰撞正在横过人行道的行人李某琴,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牛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驾车返回现场。
事故发生后,经灵石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认为驾驶人牛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牛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琴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在此,晋中交警提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关爱生命,文明出行。